省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6 16:15 字体:[ ]
       省工商局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标〔2009〕214号  2009年7月7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外资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农联社:

  为深入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服务企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定了《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当地人民银行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单位。

                 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服务企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江苏省境内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活动。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六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尤其是许可使用情况及《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贷款人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预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期限、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八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

  第十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住所(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的商标及期限;

  (四)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在订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和借款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五条 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七条 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贷款人应同时将该质押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切实加强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建立健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十九条 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江苏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质押的,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省各直属工商局和县(市、区)工商局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借款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基本情况报省工商局、省各直属工商局备案,同时应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通报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情况。贷款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询质押商标权利状况等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设定信贷审批权限,改进服务,规范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手续、增加额度、提高效率。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相关业务部门及经办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并积极拓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业务,认真做好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申请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材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在每季终了15日内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金额、笔数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市的人民银行,汇总后上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各省级银行直贷部分相关信息直接报送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人民银行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共享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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