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6 16:07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95号  2009年8月3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制订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意见

              (省统计局 省监察厅 省法制办 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第18号令发布,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中纪办发〔2009〕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学习宣传《处分规定》,积极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把握实质,切实提高对《处分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统计调查对象人员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处分规定》的颁布实施,具体体现了党和政府反对和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引导各地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处分规定》对优化统计发展环境、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处分规定》是加强统计执行力、维护统计公信力、提升统计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充分认识《处分规定》是严查统计违法行为、严惩统计违法责任人的重要措施,切实把《处分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统计工作科学发展。

  二、履行职责,密切协同,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一要严明法纪,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处分规定》颁布的有利时机,围绕重点工作,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尤其是对于领导人员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行为,要坚决查办,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充分体现《处分规定》的严肃性和威慑作用。

  二要密切协同,尽快形成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工作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统计调查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处分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各级统计调查机构要与纪检监察等部门一起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和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处分规定》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建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明确案件移送的工作程序;要建立统计机构内部监察、政法等部门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信访举报、移送、反馈和案件联合查处机制。统计调查部门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统计调查部门的移送案件时,对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统计调查部门通报,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政府法制部门要对统计执法工作给予指导、帮助和支持,并进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统计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部门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移送后要迅速展开调查,及时进行处理并通报。

  三要惩防并举,努力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把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与建立健全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体制机制结合起来,推进部门权力内控机制和部门权力网上运行机制建设,加快建立防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要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统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涵盖统计工作全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为党和政府的决策与管理提供可靠的统计信息基础。

  三、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大力营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良好氛围

  分层次、多形式、有重点地搞好《处分规定》的学习培训,确保时间、人员、内容和学习质量“四落实”,是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处分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要把《处分规定》作为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普法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2009年全省纪检、监察、统计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处分规定》系统进教材、生动进课堂、扎实进头脑,切实达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的目的。

  统计部门及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为统计执法的主体,要在系统内迅速掀起学习《处分规定》的热潮。抓紧对统计调查人员进行《处分规定》的全员培训。统计执法机构要将《处分规定》作为统计执法人员必需的培训内容,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规定,准确把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不断提高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要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借助“12·4”普法宣传日和12月新《统计法》宣传月等有利时机,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要性和《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认识,提高贯彻执行《处分规定》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共同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氛围,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协同配合、宣传培训和检查督促,把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的各项工作与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对贯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2009年四季度,省有关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学习贯彻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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