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6 15:47 字体:[ ]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委〔2009〕252号  2009年7月24日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保证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上下衔接的原则。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部分机构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设置,构建适应江苏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合理划分和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切实解决当前政府组织机构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职能,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结合我省实际,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确保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健全办事制度,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程序,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结合省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对交叉重复的职能进行梳理,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把明确和强化责任作为省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三定”工作,既赋予政府部门职权,又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1. 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工作和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不再保留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牌子。

  2. 组建省商务厅。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 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4. 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 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 组建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交通厅的职责、省港口管理局的职责、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进一步整合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航空产业管理职责。不再保留省交通厅、省港口管理局。不再保留省航空产业发展办公室牌子。

  7. 组建省农业委员会。将省农林厅的职责、省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挂省林业局牌子。将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由省政府管理调整为由省农业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省农林厅、省畜牧兽医局。

  8.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改由省卫生厅管理。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

  9. 省广播电视局更名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省文化厅的电影行政管理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仍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11.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更名为省民防局,挂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主要负责全省民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全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对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40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7个(详见附表)。

  (五)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县(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推进强县扩权改革,完善省直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行政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六)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控制机构数量,不突破中央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对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突破省政府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在改革中,根据职能变化对人员编制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这次改革分两类情况开展组织实施工作:

  (一)新组建的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委员会、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公务员局

  由分管副省长召集新组建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机构组建方案,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按照“人员编制随职能走”的原则,由省编办制定新组建机构的人员编制调剂方案,报省编委同意后,按照调剂方案将相关机构、编制及人员合并到新机构中。在此基础上,由新机构领导班子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制定上报“三定”规定草案。其中省能源局、省公务员局的“三定”规定草案,由主管部门上报。

  (二)更名、改变机构性质和保留的机构

  由该机构领导班子负责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的研究制定和上报工作,其中部门管理机构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三定”工作,由主管部门上报“三定”规定草案。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体制调整待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时进行。在调整工作完成以前,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仍按现有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防止工作脱节、造成损失。

  不再保留的机构,其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离退休干部等随职能划归相关机构管理。

  四、关于“三定”工作

  (一)“三定”工作的范围和程序

  省政府各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次机构改革确定的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都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部门的“三定”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市县工商、地税、质监机构的“三定”工作,在省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完成后适时开展。

  在“三定”工作中,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对职责进行梳理和分解,提出职能转变、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初步设想,研究形成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经与省编办沟通并修改后,正式上报省编委。“三定”规定经省编办审核、省编委审定后,由省政府审批。

  (二)“三定”规定草案的内容

  “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主要职责,即全面、准确地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即提出部门内设机构的数量、名称和职责;人员编制,即提出机关行政编制和部门、内设机构两级领导职数;其他事项,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则。

  (三)“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

  1. 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准确界定部门职能。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对本部门承担的职能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能原则上与国务院对口部门相对应,同时做好国务院部门下放职能的承接工作。通过制定和完善“三定”规定,切实把职能转变的要求落到实处。

  2. 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目前本部门与相关部门存在的职责交叉事项,按照上下衔接的原则,合理界定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各部门在上报“三定”规定草案前,对部门之间职责划分有异议或存在相互交叉的职责,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部门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的“三定”规定草案“其他事项”中予以明确;部门协商未解决的,由省编办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三定”规定草案中予以明确;省编办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请省委、省政府决定。

  3.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配置部门职能应明确相应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力与责任对等,避免权责脱节。

  4.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这次改革,各部门内设机构维持原有数量不增加,职能强化、任务增加需设立机构的,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一等办法解决;相关部门合并共同组建新机构的,内设机构要全面整合,其数量不超过国家对口部门的司局数;新设立的机构其内设处室从相关部门按职能一并划转;不允许部门内部设置两个以上处室与国家对口部门的一个司局相对应;不设5人以下的处室。按照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的要求,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设置为业务处室,其日常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省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的内设机构均为正处级。

  5. 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格按规定配备领导职数。省政府行政编制总数不突破改革前的规模;职能弱化的部门编制适当精简;职能强化、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合理调整、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等办法解决编制紧缺问题;相关部门合并共同组建新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新设立的机构,其人员编制从相关部门按职能一并划转,并统筹调剂部分综合处室的人员编制;部门之间职能调整的,人员编制随职能划转;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随行政编制按比例划转。部门领导职数按规定配备;机构规格调整部门的领导干部,现级别予以保留,以后配备的干部按新机构规格确定相应级别。处级领导职数根据内设处室设置情况从紧核定,5人的处室设1职,6-8人的处室设1正1副,9人以上的处室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的处室,处级领导职数配备不超过1正3副。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机构改革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部门职能的调整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必须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出台后,各部门要迅速组织传达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提高对机构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用1个月左右的时间,研究制定和上报“三定”规定草案。

  (二)省编办对各部门“三定”规定草案进行审核,经省编委审定后,由省政府审批。

  (三)“三定”规定批复下达后,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实施,尽快完成职能调整、内设机构整合、人员定编定岗等工作。

  “三定”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省编办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总结改革的成绩和经验,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做法予以纠正。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今年10月底基本完成。

  六、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机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党组(委)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门人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操作,积极稳妥地实施机构改革方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的划转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各项改革纪律,严禁超编进人,禁止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保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组成部门

直属特

设机构

直属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委员会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审计厅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广播电

影电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体育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统计局

省旅游局

省粮食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民防局

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说明:

  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0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5个。省监察厅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省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政府机构个数;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参事室牌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经济协作办公室牌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省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省农业委员会挂省林业局牌子;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挂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省新闻出版局与省版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省民防局挂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7个: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科学技术厅管理;省监狱管理局由省司法厅管理;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卫生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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