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全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9 10:25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全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74号  2009年5月2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南京电监办关于《全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省司法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安监局 南京电监办  二〇〇九年五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等八部门《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切身环境权益,决定于2009年5月至11月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六查一提高”活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保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 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一律挂牌督办。

2. 加强饮用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一是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化工、造纸、制药、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监管,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二是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重点整治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隐患,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年内整治到位。

3. 全面整治污水处理厂和接管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一是督促太湖、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进度,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二是重点整治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污泥处置不规范、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三是集中整治将严重超标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

4. 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整治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已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渗滤液直排或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垃圾填埋场。

(二)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

1. 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有关环保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2. 认真贯彻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开展钢铁行业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工艺及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3. 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法规、标准;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企业。

4. 着力整治重金属行业存在的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到位、污泥及残渣等危险废物转移不规范、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未拆迁和超标排污等问题。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在组织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制订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重点、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根据政府部门的决定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主观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对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监督,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要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健全环境执法长效机制。建立后督察制度,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5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20日和9月20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8月—11月)。各省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各省辖市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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