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8 10:32 字体:[ ]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水管〔2009〕74号  2009年4月14日

南京、徐州、常州、连云港、淮安、扬州、镇江、宿迁市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加固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2/T1267—2008)、《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规定,结合工程特点,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2/T1267—2008)、《江苏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等规程的规定,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站”)承担。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负责全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的综合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市站及检测单位,对全省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开展质量巡查巡测。

第三条 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监督申请与工程项目划分

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到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 项目法人在报送质量监督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

第六条 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依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程》中项目划分的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同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水工建筑物等水利工程按水利行业标准进行项目划分和质量检验与评定;管理房屋、防汛道路、绿化等工程可列为检查项目。

第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划分进行审查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和质量检验与评定适用的标准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八条 项目法人按质量监督机构确认意见,调整工程项目划分,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际情况,制订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开展质量监督活动。

第十条 对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签署及管理情况;质量检查组织和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组织施工图审查情况;设计变更及其手续履行情况;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情况;质量验收情况等。

第十一条 对勘测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单位的资质和经营范围,设计人员的资格,勘察设计文件的签章情况;技术交底及现场服务情况;参加重要隐蔽或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签证等情况;设计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第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现场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的配备及到工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履行情况;“三检制”的执行情况;主要原材料送检情况;工程分包及其管理情况;按施工图施工情况;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自评和报验情况;各类质量问题整改处理及备案情况等。

第十三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及履行情况;旁站监理,跟踪、平行检测情况;监理日志的记录、监理通知落实情况;质量复核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对工程实物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钢筋、水泥、砂石、止水材料、土工织物等主要原材料质量;大坝填筑、地基处理、防渗处理、伸缩缝止水、钢筋保护层控制等主要施工工序质量;主要建筑物结构尺寸、混凝土质量;闸门启闭机及电气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安装质量等。

第四章 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监理单位应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可利用工地试验设备。监理外送检测、施工单位送检不能为同一检测单位。

第十六条 主体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早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并制定第三方检测的计划,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委托检测范围应包括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设备材料及主体工程结构尺寸等。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大坝土料填筑工程(含戗台填筑)质量抽检内容主要为压实度和外观尺寸。每座独立的坝至少抽测3个断面。每座拆建穿堤建筑物另作为1个断面。每个断面至少抽检2层,每层不少于3点,且不得在顶层取样。

2. 块石砌筑及混凝土预制块(或现浇混凝土)护砌工程质量抽检内容主要为垫层厚度、护砌厚度及缝宽、平整度、混凝土强度以及浆砌石的灌浆饱满情况等。每个单位工程(或施工标段)至少抽检3组,每组3点。

3. 坝脚防护工程(含填塘固基)质量主要抽检内容为断面复核。每个单位工程(或施工标段)至少抽测3个断面。

4. 坝体截渗工程质量主要抽检内容为防渗体的宽度、连续性、强度、渗透系数等。每个单位工程(或标段施工)至少3组;防渗体宽度、连续性指标可采用挖探坑检查的方式。

5. 建筑物工程主要抽检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主体工程结构尺寸,沉降位移量,主体工程混凝土质量,金属结构质量,金属结构、启闭机及电气设备安装质量等。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并视情况进行质量监督复检。有关参建单位应按要求提供资料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章 质量问题整改和质量缺陷备案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质量监督人员应及时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市站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向省站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存在的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形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站在组织质量监督巡查巡测时所形成的质量监督检查意见或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由省站发送给市站,市站负责督促有关参建单位整改。

第六章 质量等级核备与核定

第二十二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十三条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十四条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并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组织的工程验收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拟验收范围的工程进行检查,分别撰写质量自评报告和质量复核报告,由项目法人认定后,编制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验收范围的工程进行质量自查,在验收的10个工作日之前,项目法人将质量自查报告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以文件形式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核定申请。质量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在工程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市站应将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抄送省站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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