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8 10:23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64号  2009年5月11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假发票的印制、倒卖、使用和发票的非法出售、购买、虚开行为,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建立完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使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核算、报销的问题得到制止,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二)工作任务。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以及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进行整顿规范;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采取有效手段,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传播。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分工

  为保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公安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积极探索普通发票等凭证的稽核方法。

  省公安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等职能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法律适用方面的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省财政厅: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省审计厅: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监察厅: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人行南京分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税务部门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省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时研究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涉及的相关法制问题,做好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省法院:指导各地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从快从严审判发票刑事案件,推动并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严格执行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

  省检察院:指导各级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做好并指导各级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省军区政治部、后勤部: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省综治办:指导各级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省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四、方法步骤

  根据“全面开展、突出重点、点面结合、分步实施”的要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分为五个阶段: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9年4月—5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成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人员分工,确定工作重点及方法步骤。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三是抽调人员组成调研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调研,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及形成原因,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排查摸底阶段(2009年5月—6月)。税务部门部署各纳税人对近年来取得的发票进行详细梳理,开展自查和核查工作。重点自查:本单位取得、使用虚假发票情况;虚假发票的来源与渠道;利用虚假发票报销费用、虚列支出,滥发职工福利,侵吞国家资产,偷逃、骗取国家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加大对工作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的监督力度。汇总统计虚假发票的类别、份数、金额,涉及单位和人员。公安、税务等部门要全面发动,广泛搜集从事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机、电话、网站信息以及从事发票违法活动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梳理分析,多渠道挖掘案件线索,对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协调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到部分地区和重点单位指导自查自纠工作。

(三)重点检查和打击处理阶段(2009年7月—10月)。按照“明确重点、分类整治”的工作思路,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重点查破一批大案要案。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发票犯罪案件,由省、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挂牌督办,层层落实办案责任。打掉制造、贩卖发票的职业犯罪团伙;整治车站、码头和广场等假发票集散地;捣毁制售假发票以及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通信工具发布销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信息的窝点。二是以餐饮服务、商业零售、建筑安装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购买、接受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三是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整改建制阶段(2009年11月)。各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归集、分类、汇总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核算,加强报销原始凭证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预防发票涉税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五)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12月)。各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总结活动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等,形成专题报告,及时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要抓紧成立相应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机构,确定牵头单位和责任人,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2009年5月底前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各市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税、地税、公安部门要全力抓好打击整治工作;财政部门要在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同时,为打击、整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对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的具体措施;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工作。

(三)把握重点,严厉打击。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打击活动的重点对象是制售假发票及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站、散发名片、小广告等方式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的行为;重点行业是餐饮、劳务服务、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商业零售、外贸等行业。各市要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重点对象、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并报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区别情况,分类治理。对自查认真、纠正及时、效果明显的单位,视情节从轻或免予处理;对自查自纠敷衍塞责、避重就轻的单位,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依法查处。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情节严重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的相应责任,并通报曝光。各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着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加强协作,部门联动。一要统一指挥。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由省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各地、各成员单位要服从调度和指挥。二要统一行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安排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三要统一政策。国税、地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案件取证标准与政策口径,并对参与行动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查处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四要统一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存在争议的,逐级上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定性处理。五要督查督办。各市要建立督查督办制度,重大案件24小时内报告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各市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督查督办。

附件: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及其职责(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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