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7-07 15:58 字体:[ ]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的意见
 
苏司通〔2009〕60号  2009年4月28日
 
 
  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法律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促进法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更好地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改善执业环境,优化执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提升全行业的公信度,赢得良好社会声誉,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工作重点
 
  加强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少数管理机关、行业协会和一些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在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要重点解决:不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管理越位、缺位、错位,特别是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问题;行业管理规范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法律服务管理人员与法律服务人员之间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等问题。
 
  (二)律师业要重点解决:律师事务所内控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松散,监督不力的问题;律师执业指导思想不端正,诚信意识淡薄,不尽责服务的问题;不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收取或变相收取援助对象费用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按规定收费或私自收案收费的问题;律师向司法人员请客送礼甚至行贿等问题。
 
  (三)公证业要重点解决:公证处内部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问题;不按标准收费,给付或变相给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超越业务范围、违规跨执业区域办证的问题;责任心不强,简化办证程序、不注重办证质量的问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等问题。
 
  (四)基层法律服务要重点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违反统一收案收费及财务专人管理制度,收费项目不公开、不按标准收费或收费打白条等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收费、冒用律师名义办案,超越业务范围、执业区域办案、搞不正当竞争,办案中诚信缺失、服务不尽责等问题。
 
  (五)司法鉴定要重点解决:司法鉴定所内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严重违反鉴定程序和超业务范围鉴定的问题;收费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鉴定人拒不出庭履行作证义务的问题;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接受当事人吃请的问题;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问题;不配合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等问题。
 
  三、工作措施
 
  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监管,推动法律服务行业行风的根本好转。
 
  (一)提升人员素质。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荣誉感。完善法律服务执业准入机制,健全从业人员品行考核和审查制度,推行执业宣誓制度,完善职前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德才兼备,素质过硬。大力加强法律服务行业文化建设,努力塑造先进的行业文化,打造诚实守信的行业精神。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健全基层组织,壮大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完善工作机制。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体系,明确省、市两级行业协会职责,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功能。完善各类业务规程、服务质量跟踪和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制度,强化法律服务质量控制、考核。改革和完善规范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规范管理行业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达标、评优评先等活动,引导和推动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严格自律,规范管理。
 
  (三)严格日常监管。加大对法律服务机构统一收案收费、投诉查处、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以及群体性、敏感性案件上报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并结合各地实际,定期不定期开展律师办案质量、公证办证质量、基层法律服务质量、司法鉴定质量等专项检查,重点做好接受当事人投诉、调查取证、违规惩戒等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和执业规范落到实处。
 
  (四)强化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准入条件及其办理流程,公开执业许可相关证照、机构简要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公开业务范围、服务事项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公开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监督投诉方法,健全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定期披露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加强与司法机关、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聘请行风监督员,及时了解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状况。
 
  四、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行风建设的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确保行风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把法律服务行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管理职能机构全力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行风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听取管理职能机构工作汇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督促,抓好落实。管理职能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互补优势,完善法律服务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坚持业务工作与行风建设并重,做到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明确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明确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法律服务行风建设负有组织、领导的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管理职能机构负有指导、监管的责任,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有日常管理和抓好落实的责任。
 
  (三)强化督查。建立和完善行风建设检查、评议制度,将行风建设纳入“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内容,认真予以落实。各级管理机关和行业协会要对行风建设工作加强督促指导,通过组织专项检查等,及时发现问题、强化整改落实。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行业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法律服务管理职能机构认真履职,对因责任不落实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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