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7 15:06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79号  2009年5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国办发〔2007〕69号)精神,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完善工作机制,实施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主要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反拐行动顺利实施。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办法,为实施反拐行动提供经费保障。地方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3.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省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5.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6.建立全省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7.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8.加强省际协作,有效打击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二、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建立江苏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和促进各市、各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省(市、区)的反拐工作,积极参与和协调反拐省际合作,总结交流反拐工作经验,推动反拐工作的落实。

 

  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反拐工作机制。

 

  三、行动措施和职责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的力度,提高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实施反拐行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职责分工

 

  (1)建立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省法制办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在全省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省公安厅负责,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工作效能。(省公安厅负责)

 

  (4)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5)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社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省际合作等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12年底,全省拐卖妇女儿童的发案数明显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2.职责分工

 

  (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和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省综治办负责)

 

  ——贯彻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省扶贫办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省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和管理,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配合)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省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文化厅配合)

 

  ——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加强对其生活能力的训练。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2)加强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强化监督检查,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配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和教育活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人事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配合)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负责,省司法厅、省文化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把帮助易被拐卖人群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既要有效防止他们成为拐卖对象,又要积极为他们创造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9年底,与被拐卖妇女儿童主要流出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并上报国家反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职责分工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市、县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公安厅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妇联配合)

 

  ——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负责)

 

  ——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增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有效性。(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迅速恢复正常生活,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2.职责分工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省公安厅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省民政厅、团省委负责)

 

  ——组织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省民政厅负责,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生活。(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省卫生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上的合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五)加强省际合作

 

  1.工作目标

 

  加强省际合作,加大打击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提高打击效率,加强对被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有效遏制跨省犯罪。

 

  2.职责分工

 

  (1)加强反拐省际合作。(省公安厅负责,省司法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加强省际反拐警务合作。(省公安厅负责,省司法厅配合)

 

  (3)切实做好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预防工作。

 

  ——加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其防范、处置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的意识和能力。(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加强对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就业中介经营活动,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流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厅配合)

 

  (4)做好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有关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加强省际交流,了解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由省公安厅负责)

 

  四、监督和评估

 

  (一)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二)各市、县和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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