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07 10:55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成品油价格和
 
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81号  2009年6月5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关于取消六项收费

 

  1.停征六项收费(已完成)。

 

  2.追缴欠漏规费。自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六费”征稽机构集中力量,依法对欠缴、漏缴规费组织开展追缴。

 

  3.退还预收规费。对已预收的六项收费,由车、船籍所在地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在2009年6月30日前予以全额退还。

 

  二、关于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1.停止征收车辆通行费(已完成)。

 

  2.撤除收费设置(已完成)。

 

  3.合理处置相关设施。省交通厅4月中旬出台统一规划,分类处置停止收费后的相关站房设置。在机构撤销、人员安置后,部分站房设施可统筹考虑改造为公路超限运输治理检测站点、公路养护应急处置中心;省、市际治安卡口所在的收费站站房、监控等设施予以保留,经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继续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便利。

 

  4.保障安全畅通。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共同加强拟撤除收费站区和予以保留站点(含一级公路收费站、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站)的交通、治安管理,确保道路畅通、秩序正常。

 

  三、关于债务审计

 

  1.组建审计班子。成立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债务专项审计工作小组,省审计厅分管副厅长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和财政部驻江苏专员办等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上述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班子,承担具体审计工作。

 

  2.明确审计范围。审计范围为我省2009年2月28日撤销的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70个站、131个收费点,具体包括债务余额、公路里程以及收入支出等情况,审计对象为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的债务主体。

 

  3.落实审计任务。按上半年完成倒排工作计划,分四个阶段开展审计工作。4月10日至25日,各审计对象准备相关材料;4月底至5月初,组织专项审计组,进行人员培训;5月上旬至6月中旬,开展审计;6月下旬,出具审计报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具体时间安排可根据国家有关部委通知作出调整。

 

  四、关于债务偿还

 

  1.争取适当优惠和减免。各市、县参照有关省(市)和我省以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的做法,争取给予适当债务优惠和利息减免。省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共同与债权人协调,商定总体原则,省财政厅和交通厅参与;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与银行等债权人商议。

 

  2.明确偿还资金和清偿时间。按照“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省里支持”的原则,在中央安排40%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剩余债务主要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市县在3-5年内完成有关债务清偿工作。中央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地方还贷,撤站后本应在中央补助资金中列支的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费用,由省从中央“六费”转移支付资金中另行安排;对债务余额较大或者还款特别困难的部分苏北贫困县,由省从中央“六费”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3.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2009年5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等部门,研究制订全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偿还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尽早落实。

 

  4.签订还债协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还债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与有关债权人签订还贷协议。

 

  5.加强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审计厅、金融办会同人行南京分行和江苏银监局等,加强债务清偿和资金使用监管,支持地方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偿还债务,确保履行还贷协议。

 

  五、关于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

 

  1.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前退休手续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

 

  2.在编人员的安置。择优招录至市公路处、县公路站、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养护应急处置中心、一级公路收费站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等单位,以及推荐到交通系统的其他单位。如上述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或拟申报参照管理的),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合同制人员的安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合同性质统筹安置,负责提供1次推荐就业机会,并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转岗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收费站、公路养护应急处置中心、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公路养护生产单位等,也可转岗至其他单位。如果安置对象不愿意接受政府推荐的就业岗位,则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新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人员优先从分流人员中吸纳就业。对人员安置压力较大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安置力度,拓宽在公路系统外安置的渠道。

 

  4.具体安置工作流程。各市、县人民政府组建工作班子,制订具体方案。具体人员安置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公开岗位、报名选岗、资格审查、择优录取和办理手续等步骤。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划转到税务部门等手续。

 

  5.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与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新的管理单位。

 

  六、关于六项收费征稽人员安置

 

  1.汽车养路费征稽人员内部转至市公路处、县(市、区)公路站、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养护应急处置中心等单位。

 

  2.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稽人员,内部转至道路客货运管理、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驾驶员培训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城市客运管理等岗位。

 

  3.航道养护费征稽人员内部转至航政和航道(船闸)建设养护管理等岗位。

 

  4.五小车辆养路费征稽人员安置在乡镇交管所等单位,乡镇交管所协助管理辖区内公路、航道、水路运输和内河交通安全。

 

  5.符合提前退休的,按规定办理。

 

  同时,税务部门接收部分在编汽车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8号)文件,省国税部门接受100名,其中行政编制60名,事业编制40名;省地税部门接受398名,其中行政编制239名,事业编制159名。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录用、调任等方式接受,有关工作另行部署。

 

  七、关于资金保障

 

  1.制订资金转移支付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按照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2009年6月底前出台我省税费改革资金转移支付办法。

 

  2.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支出包括原通过六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与站场建设、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等交通方面的支出,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人员安置期间的费用。中央安排的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补助全额用于债务偿还。

 

  3.补助安置资金。原则上,要在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人员安置任务。对于及早妥善安置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合同制人员的市、县(市、区),由省里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所安置人员原人头经费核定,以3年计算,逐年拨付至2011年12月为止。

 

  八、关于机构调整

 

  5月底前,省编办下发《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通知》,负责做好省级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的调整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指导督促各地编办做好相关机构设置、职责调整和编制划转等工作,确保在编人员妥善安置。

 

  九、其他相关事宜

 

  1.加强新闻宣传。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加强新闻宣传的扎口管理,各级交通部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宣传导向正确、信息准确、引导有力,防止和避免新闻炒作。

 

  2.加强政策解释。及时公开有关政策,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必要时,请专家和权威部门作出准确解释。

 

  3.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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