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22 14:36 字体:[ ]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9〕85号  2009年3月23日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向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公开有关征地政府信息的申请日益增多。为规范征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公开征地审批结果

  按照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公开的要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批准后,省厅将相关批文及时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征地批文后,也应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

  二、依法主动公开征地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征地及其补偿相关政府信息。

  1. 落实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8〕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要求和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的具体规定,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将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的调查结果,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 依法做好“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组织实施好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详实。公告的主体、程序和时限应当符合法律要求。对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3. 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地政府信息。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土地的有关情况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告知书》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除以张贴形式公布外,还应当列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获取征地政府信息的申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规定,本着便民的原则予以办理。

  1.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受理机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及流程向社会公开,将主动公开之外有关征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列入受理范围,并采取多种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2. 准确把握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3. 认真办理涉及征地有关报批材料的公开申请。对于涉及征地有关报批材料公开的书面申请,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与申请人有关的征地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其有关报批材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予以提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的,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可以向省厅提出申请。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所产生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等,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无故拒绝受理公开申请或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省厅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在政务公开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中相应扣分。对由于政府信息公开不落实引发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并被确认违法的,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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