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22 14:29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35号  2009年3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要求,现就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扩大至: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

  二、适度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放宽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增进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扶持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对苏北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的部分,也由省和地方财政按上述比例分担。

  四、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六、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由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我省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年度目标,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地方进行奖补,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补办法。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南银发〔2006〕148号)规定由地方同级财政安排的对经办银行、社区(街道)的手续费补助和奖励资金继续执行。

  七、进一步完善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要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加以推广。要加大对信用社区创建的投入,逐步健全社区创建的认定、激励机制。全省信用社区考核办法另文下发。

  八、密切部门间协调配合与联动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并充分利用当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

  除本意见外,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

            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银发〔2008〕23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改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一)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8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具体贴息比例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四)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二、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

  (一)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省级财政部门当年担保基金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省级财政部门的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按照各省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新增额的一定比例,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的经费补助。具体奖补政策和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政策由财政部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发放回收情况、担保基金的担保绩效等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为按季报告。

  三、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一)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管理政策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地要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细化管理,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用社区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健全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的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除本通知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联合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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