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5-22 15:22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43号  2009年4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制定的《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中医药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

  为加快培养适应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特点、掌握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合格全科医师,不断提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全科医师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和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促进全省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核心,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及社团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规范化培训工作。(2)城乡并重、面向基层。坚持以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注重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综合考虑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合理确定培训基地和培训规模,鼓励优先招收经济薄弱地区的基层卫生人员参加培训。(3)整合资源、统筹推进。坚持以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人力资源规划为依据,合理利用辖区医学教育和卫生资源,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规范化培训工作。(4)规范培养、保证质量。坚持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理论学习与技能培训并重,定向培养与社会化管理并举,统一培训标准,规范考试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三)目标任务。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一定专业理论和技术,具备全科医学思维和诊疗能力,能独立开展工作,向城乡居民提供综合、协调、连续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合格全科医师。2009—2012年,每年招收2000名医学本科毕业生参加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力争到2012年为全省每个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培养3—5名合格全科医师,让城乡居民不出远门就能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要求

  (一)培训对象。主要包括: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学员,即已在我省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自愿参加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学员,即愿意在我省从事城乡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学类本科应届毕业生或近两年毕业但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必须与培训地卫生部门签订就业意向书,承诺培训结束后在当地城乡基层卫生机构服务5年以上。

  (二)培训内容。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培训内容分相关理论学习(3个月,由省内有关高校负责)、临床科室实践(26个月,由临床培训基地负责)和社区实践(7个月,由社区培训基地负责)三个部分。根据基层卫生服务岗位要求,安排足量的常见病诊疗技术、公共卫生服务等培训内容,重点培训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慢性病管理、传染病管理、妇幼保健及健康教育、健康档案建设等有关知识。

  (三)培训基地遴选。由省卫生厅根据《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在全省遴选100个培训基地。每个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由1个临床培训基地和至少2个社区培训基地组成。

  (四)学员招录。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单位全科医师需求及编制空缺情况,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的学员计划,由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后,分别报送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各省辖市卫生局在与人事局协商后,确定公开招录、定向培养和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年度学员招募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考试考核。受训学员的出科考核、阶段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按省统一规定要求负责实施,培训结束后参加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对两年内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受训学员,终止培训资格。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全科医师培训作为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就医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有力推进,保证培训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卫生、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科医师培训的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工作,并加强相关政策研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培训基地要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日常管理,改善培训基地的硬件设施和教学条件,提高临床师资队伍水平,确保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人事待遇。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受训学员,其劳动人事关系不变,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培训期间与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学员享受原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由原单位和培训基地共同承担;学员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训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培训期间,学员原享受的省财政招募大学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补助政策暂停执行。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受训学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各市县卫生局委托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培训期间与培训基地签订定向培养合同,享受培训基地同年资同类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由培训基地支付;培训学员的定级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及职称考试等工作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由各市县卫生局安排到辖区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培训合格的学员,其培训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培训期间学员的身份为住院医师,作为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年资的住院医师工作任务。

  (三)经费保障。全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由个人、培训基地和政府共同承担。学员承担培训期间教材费用、生活费用和社会保险个人自负部分,培训基地承担教育教学相关培训费用,各级财政应对培训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四)权利义务。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江苏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可依法申请注册“全科医师”执业资格,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取得资格的全科医生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师工作,接收单位应及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并签订至少服务5年的聘用合同。受训学员完成培训未取得合格证者,一年内可参加补考,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的费用由学员个人承担;公开招录、定向培养的受训学员经补考合格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补考仍未合格者将不予聘用;单位推荐、委托培养的受训学员未取得合格证者不予聘任全科医师。受训学员中途退学、终止培训或培训结束后经补考仍未取得合格证者,须按照培养合同有关约定作出相应赔偿。受训学员完成培训,但未到各市县卫生局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服务或服务未达到最低年限者(不可抗因素除外),须按照就业意向书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作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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