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13 10:55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31号  2009年3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少数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未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个别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有的请示性公文不按规定标注联系人,有的报送渠道和方式不规范,有的公文附件报送不及时等。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如主要负责人长期外出(半年以上),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三、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各地、各部门不得将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四、报送省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地方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并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署,以地方或部门名义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六、各地、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要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紧急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自公文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应留出不少于14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14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急件”;紧急事项应留出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7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特急件”;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并事先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八、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应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个别不宜电子传输的公文,可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或由来文单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公文正文和附件一般应同时报送,特殊情况,附件可在正文报送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请示性公文需标注联系人,联系人应为来文单位经办人员。

  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省政府办公厅收到后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