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策应扩内需保增长建立海洋管理“绿色通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10 15:21 字体:[ ]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策应扩内需保增长建立海洋管理“绿色通道”的通知

               苏海办〔2009〕5号  2009年2月13日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时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国家海洋局及时下发了《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局决定建立重大用海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省级重点海港(连云港港、洋口港、大丰港等)建设用海、农用地占补平衡围垦项目用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市、县建设项目用海等四大类用海项目审批,实行“即时受理、联合会办、跟踪报批、全程服务”,为用海单位提供时间省、环节少、服务优的审批环境,加快推进沿海产业发展。现就策应扩大内需政策,保增长、促发展,建立完善我省海洋管理“绿色通道”,为促进沿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效服务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围填海用海,促进中央和省投资计划项目用海尽快到位。凡列入中央和省扩内需保增长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选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可以提出海洋功能区划修改方案。区划修改方案可与用海申请一并上报。尽快启动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和完成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为科学用海提供依据。

  (二)保证重大工程项目的用海需求。坚持节约集约用海,主动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相关项目的保障工作,提前参与项目建设,加强对项目选址、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和审批等环节的服务和指导。占用岸线的用海项目,向陆域应有一定纵深幅度。对于投资强度达到深水岸线150万元/亩、中深岸线100万元/亩、浅水岸线8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审批安排用海。要积极推动已批准的涉海工程尽快开工,积极配合提供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依据海域使用金减免的有关规定,积极执行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

  (三)强化专项用海规划及其项目管理。针对我省沿海开发需要,抓紧编制围填海造地专项规划等。编制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时,已确定的项目实际用海面积不得少于规划面积的50%。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先开展围填海活动,然后再根据区域用海功能布局和实际用海面积,为项目单位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凡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过整体论证评审的,规划区域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论证评审。对用海面积达不到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规模的,只要该宗用海项目为某一大项目中的子项目,根据实际用海需要和项目的立项情况,可优先启动该宗用海的论证和审批工作。鼓励围填海造地工程平面设计的创新,提倡人工岛式、多突堤式、区块组团式围填海。

  (四)严格控制海域使用论证和评审的时间。对中央和省新增计划投资项目,要根据对海洋资源和生态影响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论证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从签约到正式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0天。凡论证单位一年之内两个论证项目超过规定期限的,将报请国家海洋局给予暂停执业处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天。

  (五)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效率。海域使用申请审批要按照程序规定,加快各环节的流转节奏,优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完成审查、审核、审批工作。海洋工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以一并编制,同时评审。海岸工程项目在申请海域使用时,环评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用海单位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完善公示、公告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接受社会各界对海域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用海项目许可,在法定听证程序允许范围内,简化内部程序,缩短听证时间,提高听证效率。

  (六)优化海洋环境许可工作程序。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海洋工程环评、海洋倾废审批效率,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和省新增计划投资项目)审批时限缩短不少于二分之一。认真做好服务,事前对申报环评的报告书的形式审查更加细致,使企业少走弯路;事中密切配合,尽快举行专家评审会,加强指导,帮助业主单位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书,并及时出具审批意见;事后加强监督,帮助业主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环境影响评价已经批准的规划中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根据具体情况简化内部审理工作程序。对于港口和码头建设项目需要在海上倾倒疏浚物的,应加快倾倒区的选划与论证,尽快办理倾倒许可证,保证重大项目如期开工。

  (七)加快环评和论证工作进度。对申请组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在收到环评报告书的4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列入中央和省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其选址所在海域具有历史资料并可以作为环评和论证依据的,可以采用历史资料进行评价。需要各级海洋部门提供现状和历史资料的,应当及时无条件地提供,不得影响项目环评和论证的进度。

  (八)加速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尽快实施《江苏省海洋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快建设海洋科技工作平台,构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海洋大开发组织体系。抓紧建立科技兴海项目库,大力推动适合我省淤泥质海岸特点的科技兴海重大示范工程的立项,积极组织实施海洋生物、药物、化工、海水蔬菜、油料等海水综合利用技术,海洋风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人工鱼礁渔场、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建设与修复工程的开发与示范项目,重点实施一批海洋高技术研发项目,提高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份额。利用海域使用金设立科技兴海公益专项,围绕深水港口及物流、数字海洋、大规模围填海对辐射沙脊群和江苏近海环境影响及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增强海洋科技支撑力。逐步参与和探索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加大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引导海洋产业发展方向,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

  (九)加大海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力度。根据江苏近海资源、环境的特点与演变趋势,围绕经济建设对海洋环境的作用和影响,加大海洋基础设施与研究能力的建设和投入,大力支持各有关方面,结合海洋防灾减灾和科技创新需求,加强海洋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加快建设全省海洋预警报体系、海洋实验室、海洋执法手段、渔港、海上搜救中心等,提高对海洋灾害的预测预警和抗灾减灾能力,保障沿海社会与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十)加强对海洋管理“绿色通道”的组织协调。全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沿海开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沿海开发和科学管海的政策研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的具体措施,及时沟通情况和协调解决出现的有关问题。在强化服务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管和引导,严格防止突击用海、无序用海特别是盲目围填海的现象发生,严格防止高污染、高能耗的建设项目上马。对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使用海域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海监机构要加大海监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用海案件,建立海域使用违法案件的通报制度,及时将发现和查处情况通报案件的法定管辖机关,维护海域使用的正常秩序。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不断转变服务方式,积极主动服务,服务关口前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提高海洋工作水平,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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