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1 15:37 字体:[ ]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

  

苏价服〔2008〕407号  2008年12月24日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疏导成品油价费税改革对公路客运行业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启动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机制的原则

  

  在国发〔2008〕37号文件发出之前,我省主要是通过燃油附加的方式,调节公路客运价格。当成品油价格的变动对公路客运成本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实施客运票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新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旨在进一步完善原有的燃油附加方式,确定以某个时间的成品油价格为计算基数,公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涨跌作同向调整。

  

  联动机制以“稳定基价、价外加收、有增有减、合理分担”的原则,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利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联动的具体内容

  

  (一)基数价格的确定

  

  选0#柴油为代表品,以2009年1月1日,国家公布的当地0#柴油(含消费税)每升价格为基数价格。

  

  (二)联动方法

  

  按基数价格,油价每升上调0.5元,在公路客运票价外加收每人公里0.005元的燃油附加;反之则同幅下降。

  

  (三)联动操作要点

  

  1. 为保持公路客运票价的相对稳定,燃油附加原则上以0.005元的整倍数进行调整。油价调整不足0.5元/升的部分,滚动到下一次联动时合并计算。票价的计算方法按《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执行。为避免客运票价频繁变动,原则上运价与油价的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3个月。

  

  2. 燃油附加属票外加价,不得随票价上下浮动,增加的收入只能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客运站应全额结算给运输承运人。

  

  3. 本着改革成果既惠及企业又让利于民的原则,将交通规费转为消费税后的好处留给企业,同时充分考虑旅客的利益,从2009年1月1日起,下调燃油附加0.015元/人公里,减轻旅客负担。今后成品油价格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执行。

  

  4. 由于现行的客运票价是以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客票附加费等为基础制定的,成品油价费税改革后三项规费均已转为消费税,定价基础发生改变,且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待国家《汽车运价规则》等相关文件下发后,及时修订《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

  

  5. 本联动实施方案是全省的指导性方案,各地应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具体方案应报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客运价格的变动,涉及客运企业和广大旅客的利益,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务必在2009年1月1日执行到位。对已预售的客票,由企业公告并予以退还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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