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1 15:19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3号  2009年1月7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安委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安委办  二〇〇九年一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各地先后设立了多个化工集中区(或化学工业园区)。据初步调查统计,全省现有化工集中区(或化学工业园区)70余个。这些化工集中区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一些化工集中区在设计布局时未作充分的系统论证,有的缺乏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有的未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加之有的入园企业忽视安全管理、自身消防安全条件不足等因素,导致化工企业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为切实提高化工集中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化工集中区消防规划

  

  尚未编制消防规划或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化工集中区,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已经制定消防规划的化工集中区,要结合城镇规划布局调整和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同时,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化工集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二、进一步加快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

  

  各市要加大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的建设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尚未建成专门消防站的,属于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的化工集中区,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建站任务;其余化工集中区,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建站任务。消防站建设等级应符合化工集中区消防规划要求和消防站建设国家标准。对已经建成消防站的化工集中区,要依据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消防装备和器材。各市要结合实际,对辖区内的化工集中区,组建公安现役、政府专职和企业专职等多种形式的专门消防队伍,重点发展建制完整、管理规范、战斗力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重点推广“企业联合建队,消防统一管理”和“受益企业定期出资,政府专职消防队提供保障”两种企业建队模式。要针对化工火灾扑救和事故救援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灭火和事故处置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新建化工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准入审核。各级公安消防、投资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加强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公安消防、安监部门要加大化工集中区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力度,全面梳理整治消防违法行为和消防安全隐患。对已经挂牌关闭或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严重缺乏消防设施等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关停。要督促指导企业自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大消防安全技术、设施和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组织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时,能最大限度地防止火灾事故蔓延扩大及次生事故的发生。

  

  四、进一步严格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化工集中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消防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列入政府检查考评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配合,确保化工集中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和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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