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1 15:32 字体:[ ]

  苏政发〔2009〕13号  2009年1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作如下通知。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重要抓手。建设现代农业,必须改革传统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体制机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确立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在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促进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和合作转变,突破家庭小规模、分散经营格局,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综合效益;有利于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带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化经营。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组建,代表广大农民利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经营、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有利于降低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创新机制,激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投资性收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地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农民的民主管理意识,保障农民民主权利。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造就新型农民和促进农村全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信息、加工、营销、教育培训等服务,有利于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竞争能力和互助精神,提高农民运用农业科技的能力和经营水平,培养和造就懂经营、善管理、能创业的新型农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土地、资金等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壮大村级经济实力;有利于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明确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结合起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全面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组织形式。到2012年,全省参加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户比例达到40%,2020年达到80%。

  (五)基本原则。(1)坚持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通过推动农户联合和合作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更有效、更全面的服务。(2)发展与规范并重。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加快发展,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多主体参与,多元化投入,多形式发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发展。(3)实现互利共赢。以谋求成员的共同利益为根本宗旨,把发挥创办人员的积极性与普通成员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方式,保障合作各方的利益,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和发展合作组织的积极性。(4)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采用农民群众欢迎的方式方法,实行民主管理。各级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培训服务,帮助合作组织解决实际困难。

  三、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结合起来

  (六)立足产业加快发展。围绕发展高效种养业,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和种养大户、农村基层干部、科技人员、返乡创业农民等农村能人,利用各自优势,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速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业综合效益。到2012年,全省从事优势特色产业生产的专业大户有意愿的都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七)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发展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加工流通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或参股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创建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使农民获得更多的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直接进入城市大型超市,在城市建立连锁店、直销店等新型流通业态。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等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

  (八)做大规模做强实力。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积极发展设施农业,带动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高效种植业、养殖业水平,形成“一乡(村)一品”、“一品一社”的发展格局。在明晰产权、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联合社或农产品行业协会,提升组织化水平。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优势,做大做强一批在全省乃至在全国有影响、上规模、竞争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省每年重点培育发展100个具有自主品牌、产业优势明显、经济实力较强、带动农民增收显著、运行规范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深化“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活动

  (九)推进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有组织活动、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建活动,并将其作为推进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丰富拓展创建内涵,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创工作机制,形成争创“四有”合作社良好氛围。以制定章程和建立成员帐户、台帐为重点,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财务管理等制度并认真执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针对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辅导和指导服务,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率。

  (十)提升服务功能。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围绕国家产业政策,以市场为导向,为成员开展各种有效服务。指导并督促合作组织建立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统一投入品采购供应,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十一)加强辅导培训。切实加强合作组织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四级指导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规划,为合作组织提供产业发展、市场营销、运行管理等辅导服务。采取分级分类培训办法,对合作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辅导,培养造就一支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合作组织经营管理人才队伍。以种养大户、农村基层干部、农村党员、科技人员、返乡创业农民为重点,加强对具有牵头兴办合作组织意愿人员的培训,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五、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省、市、县各级财政要设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生产能力、延长产业链、提高成员素质等。省财政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省级示范合作社和成长型合作组织。各级安排的高效设施农业发展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三项工程”建设资金、农产品质量建设资金等专项资金,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十三)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经济林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特种动物驯养繁殖利用,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渔)医、农技推广、林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合作社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农民从专业合作社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对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以及农牧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可以通过申请困难性减免办法,落实减免措施。对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等收入,比照个人房屋税收处理,按照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

  (十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授信额度。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并简化贷款手续,在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面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贷,可以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合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间推行“联保制度”,集中授信,互保互益,经农民签字同意,由合作社集中申请小额贷款。省财政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贷款发放,支持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提供担保。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担保业务。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在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中,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鼓励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牵头组织成员集中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

  (十五)减免有关规费。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组织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规定,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担。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除义务植树统筹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种子质量监督检验费、种畜禽管理费、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标识证书等证照工本费和年检(审)费;减半收取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水资源费、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测费、土壤肥料测试费、计量器具检定费。合作组织兴办的加工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十六)落实电价优惠措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果场、林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苗圃、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畜禽养殖和孵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十七)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对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对持证车辆免收所有普通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农林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十八)积极保障建设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合作组织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用地计划,积极提供用地服务。

  六、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扶持,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建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效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作为农业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检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省、市、县农经主管部门要明确农民合作组织指导服务机构,落实指导人员,全面履行职责。

  (二十)强化指导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重点抓好“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工商部门要强化登记前的咨询辅导,提高登记效率。农林、渔业、水利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依托自身优势,强化指导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供销合作社要发挥优势,真正成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力量。财政、税务、工商、质监、交通、国土、物价、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合作组织先进典型、优秀品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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