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盐城市等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1 15:23 字体:[ ]

苏政办发〔2009〕7号  2009年1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省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规定,经申报城市提出申请,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现场考核验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盐城、溧水、高淳、如皋、金湖、兴化等6个城市(县城)为“江苏省园林城市”,现予公布。

  希望获得园林城市称号的市、县(市)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巩固发展创建成果,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省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借鉴园林城市创建先进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市生态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品位,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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