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11 16:04 字体:[ ]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9〕4号  2008年12月15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实现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目标,解决目前实施计重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计重收费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超限运输收费标准

  1. 超限30%以内(含30%)部分,按0.09元/吨公里计收通行费。

  2. 超限30%—100%以内(含100%)部分,按0.09元/吨公里3倍线性递增到6倍计收通行费。

  3. 超限100%上的部分,按0.09元/吨公里的6倍计收通行费。

  具体见下表:

  二、收费管理

  1. 除超限标准调整外,其他收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2. 享受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车辆仍按苏价服〔2008〕69号、苏价服函〔2008〕124号文件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3.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9年2月28日24∶00时起实施。

  四、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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