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9 15:07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03号  2009年8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政府金融办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

  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沿海开发,全面落实海域使用权物权制度,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保障抵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推进我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海域使用权是以海域实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推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符合海域使用权法定特征。随着海洋法律法规和海域使用权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我省沿海地区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国务院批准实施《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我省沿海地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新形势下,积极稳妥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是创新沿海开发投融资体制、积极吸引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沿海开发项目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沿海开发活力、加快沿海地区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拓展银行业务范围、促进银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提高工作成效,为创新沿海开发体制机制、加快沿海开发步伐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人范围

  当前,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尚处于推进初期,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抵押贷款范围。已经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以海域使用权为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对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人申请抵押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办理。目前,不提倡开展第三方以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的贷款业务。

  三、实行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

  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作为海域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是对海域使用权价值的确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订立抵押贷款合同以后,要及时持有关材料到原批准用海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海域使用权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快制定我省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办法,明确抵押登记程序,制定统一的抵押登记申请、变更、注销等格式文本,统一印制《江苏省海域使用权他项权证书》,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抵押登记审查职责,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海域使用权信息查询系统,完善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档案,为公众查询海域使用权情况提供方便。

  四、科学评估海域使用权价值

  开展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是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重要环节。海域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贷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要切实做好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工作,降低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风险,保障抵押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海域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由抵押权人委托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在尚未建立海洋价值专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主要由具有资质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等承担。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评估值的60%。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资质核准机制,完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体系。

  五、切实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保证抵押权的实现,是维护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秩序的重要举措。对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对处置海域使用权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后仍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当退交抵押人;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偿。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不得改变该海域使用权的原有用途。

  各地要抓紧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活动的监管,规范海域使用权市场交易行为。大力培育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交易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流转市场,为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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