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9 15:51 字体:[ ]
                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质监规发〔2009〕1号  2009年8月19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工作部署,今年要在工业企业中试行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机制建设,为企业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追求卓越提供发展方向。省局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研讨、选择企业试点等工作,依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了《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试点工作意见:

  一、各市局可在本地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国家实施行政许可及市场准入产品生产企业中,试行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为全面建立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制度打好基础。

  二、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市局在评价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市局根据《管理办法》评定的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目前暂不发质量信用等级证书,其结果作为系统内开展扶优扶强工作的参考。

  四、为做好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省局将于近期举办专题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    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企业增强质量法制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工业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引导消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企业质量信用质量等级划分通则》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工业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工业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正常生产经营二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二章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工业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六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对A等可进一步细分为级。每等细分差别,可用表示字母的数量来区分。在同一等中,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例如,A级可细分为A级、AA级、AAA级等。

  质量信用A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

  (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一定时期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2)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工作,将提高质量信用水平纳入其管理理念和目标中,能够通过质量信用的有效管理实现质量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

  (3)按照先进的标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稳定、信誉高,近期无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一定时期内无质量事故。

  (4)重视质量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先进且成熟度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的质量状况,能够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必要时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担保。

  (5)关注顾客价值,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顾客满意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质量信用B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近期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B级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

  (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近期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2)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具有能够兑现其质量信用承诺的管理能力。

  (3)按照标准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稳定,近期内无质量事故。

  (4)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成熟、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能够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及时解决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具有一定的质量风险应急能力。

  (5)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顾客满意度不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质量信用C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信用风险较大,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不强、产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在近期内存在质量信用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事件,也未因质量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但不限于),可划分为质量信用C级企业:

  (1)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和强制认证的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2)近期内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记录,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3)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质量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或无标生产按规定整改。在近期内存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4)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5)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质量信用D级企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信用风险很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且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但不限于),可划分为质量信用D级企业:

  (1)企业无法定资质或法定资质失效。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和(或)强制认证的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2)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达到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

  (3)产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连续受到执法监督处罚或连续发生质量监督抽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情况。

  (4)近期屡次进行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5)近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事故,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注:“一定时期”表示的具体时间应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和产品寿命周期的长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

  注:“近期”表示的具体时间可根据产品和行业特点、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通常指一年内。

  注:“质量事故”指由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在内的意外事件。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或危害程度不同,质量事故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第三章 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 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指标与权重两部分组成。评价指标由基本指标、评议指标二方面构成。基本指标反映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内容的基本情况。评价指标是对影响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分析。二方面指标相互补充、配合,最后形成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结果。

  第八条 质量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九条 对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其中:基本指标权重为80%、评价指标权重为2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计算方便两指标均按1000分确定,最后还原。

  A: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0分以上(含700分);

  B:综合评价得分达到600分以上(含600分);

  C:综合评价得分600分以下;

  D: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工业企业自动列入。

  第十条 集团公司评价。对于集团公司的评价,原则上以集团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和主要产品实物质量状况作为评价基础资料。

  第四章 质量信用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量分析采用功效系数法,定性分析采用综合分析判断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功效系数法”是将所要考核的各项指标分别对照相应的标准值,通过功效函数转化为可以度量计分的方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分析判断法”是综合考虑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质量保证能力实际效果、产品和服务质量等非计量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的方法。

  第十四条 评价标准值是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科学分析判断的标尺。企业评价标准值依据当前国内外质量管理及产品质量平均先进水平确定。

  第五章 质量信用评价组织

  第十五条 “质量信用评价组织”是指开展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的组织机构,包括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质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和质量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系统的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对质量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质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指省质监局主管质量信用评价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价办法的制定推行、评价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修订,负责A级以上工业企业的审定等工作。

  省质监局成立质量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质监系统内外质量管理、信用评价、行业专家等组成,为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提供专业咨询。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质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质量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培训评价人员;对评价人员报送的评价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进行审核;负责评价报告的撰写、评价业务指标的统计、评价档案和评价人员的管理,负责辖区内A级以上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以及B级(含B级)以下企业的信用评价审定等具体工作。

  第六章 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程序”是指进行质量信用评价业务所遵循的操作步骤,包括:评价准备、级别初评、级别审查与审定、跟踪监测、监督检查等阶段。

  (一)评价准备

  质监系统各级质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布置当年的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确定评价对象和评价人员,搜集、审核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

  (二)级别初评

  级别初评是评价人员对各项资料进行整理、加工、分析、讨论并初步给出评价对象信用级别的过程。评价人员需要按规定将评价资料输入计算机,形成企业的基本定量分析结论;根据实地调研的情况,对影响客户信用等级的因素进行判断,形成评价分析结论;最后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互校正、综合分析,形成企业信用评价的结果。

  (三)级别审查和审定

  各级信用评价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对下级部门报送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和审定。

  (四)动态管理

  自评价完成之日起,评价部门和人员应结合日常工作,密切关注被评企业的情况,如发现被评企业的内外部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现有信用级别需进行调整,评价人员应将情况及时报质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由质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做出是否复评的决定。

  (五)检查监督

  各级质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要将评价工作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定期或非定期了解、检查评价业务开展情况,上级质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质量信用评价管理部门的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质量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提出复评要求,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评价工作科学、客观、公正,保证评价工作质量。

  第七章 质量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中反映。评价报告应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实际状况、质量绩效等信息进行充分的提示和分析。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1年,每年跟踪复评一次。经认定的质量信用等级有效期2年,从审批认定之日起算。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应当不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第十九条 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发生第一款情况的可申请更换《江苏省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

  1. 企业名称变更;

  2. 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

  3. 企业认为应当报告所发生的重要事件。

  第二十条 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用户、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且经查实的,将视情节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质量信用等级宣传标志、撤消质量信用等级并收回证书、予以公告(曝光)、直至依法追究企业的质量违法责任。

  任何企业不得伪造、转让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不得擅自扩大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消费者、新闻媒体等有权对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进行社会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对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投诉、申诉、举报或者发现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质量信用等级过程中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退回申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公告后,发现其弄虚作假的,收回其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应于每年6月份将企业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不报告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各市质监局汇总企业报告后,于当年9月底前上报省质监局。

  第二十四条 从事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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