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19 15:44 字体:[ ]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9〕166号  2009年8月31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是指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委托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并应组成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参加的考核组,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告知被考核单位。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多发、易发的行业或地区,以及对举报、投诉和控告比较集中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重点组织考核,作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的机构应当将书面考核意见告知被考核对象。

  第六条 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提出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据复查结果作出维持或者改变原考核结果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被考核对象。

  第七条 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附表。行政执法考核实行1000分制,根据考核内容标准分项打分,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800分以上900分以下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在全省安监系统内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单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个人由上级安监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安监部门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中,发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单位和个人的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所属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直接予以纠正,并对其所属单位负责人或个人作出处理决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者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条 考核组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由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视情节轻重,进行离岗培训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对举报、投诉和控告者打击报复的;

  (四)拒绝、阻挠、妨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

  第十一条 参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的人员,在行政执法考核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参加人员工作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考核标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分值

标准分

执法检查

情况

(150分)

  按规定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30分);检查时按规定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5分);检查结果按规定向被检查单位通报(5分);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为其保密(5分);对接到的举报,及时查处(30分)。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20分);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20分);按期进行复查(20分);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后,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5分)。

  在检查中正确填制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整改指令书等法律文书(10分)。

150分

案件调查

处理情况

(350分)

  当场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在处罚结束后5日内按规定备案(20分);当场给予行政处罚时,填制使用统一处罚决定书(30分);需立案调查的案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20分);按规定程序组织案件调查(20分);对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及时受理(20分);对立案的案件按规定时限及时结案(20分);正确填制和使用询问或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10分);对有关证据材料保存完整(10分);做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性和运用法律准确(40分);行政处罚做出前严格履行告知义务(30分);正确填制使用行政处罚告知书(10分);正确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10分);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10分)。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按规定及时上报或者续报(20分);按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20分);事故调查报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10分);事故调查处理按期结案(30分);调查处理意见落实到位(20分)。(此项中的五大项有一项存在问题,大项中100分不得分。)

350分

行政执法

文书情况

(300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编号(10分);调查笔录中对被调查人年龄栏填写概念明确清楚(10分);卷宗封面设制格式“案由”和“处理结果”准确无误(10分);书写执法文书使用炭水笔(10分);以原件处罚文书交当事人(10分);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内容分开(5分);申辩告知书与听证告知书分开(5分);告知文书填写准确(5分);采用即时问答记录,或者告知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告知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后,下达处罚决定书(5分);告知书中所列的主要违法事实清楚或法律依据准确(10分);重大案件有案件评审会记录结果和不同意见记载(10分);卷内证据充分,不以“谈话笔录”替代调查笔录、询问笔录(5分);被调查、询问笔录的当事人逐页签名(5分);实施现场检查询问的案件,卷内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完整(5分);需要勘验、检测的案件,卷内勘验、检测记录完整(5分);采取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案件手续齐全(5分);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与解封日期准确(5分);案件审理报告和处罚告知书中的罚款数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数额相符或者不符,有正当说明理由(10分);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收件人签名(5分);送达回证上收件人所盖印章或签收与收件人相符或者不符,有正当说明理由(5分);卷内罚款收据的执法单位栏加盖执法机关印章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符(10分);对“案由”的确定有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依据,在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处罚依据准确(15分);免予或者不予处罚的案件,根据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定性准确,法律法规依据充分(15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内容正确(15分);属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程序准确(15分);处罚决定书中对若干责任人的责任划分清楚,处罚准确(15分);对两个以上被罚款者分别开具罚款收据(10分);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适用范围(10分);处罚决定书内容书写准确(10分);处罚依据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以及“条、款、项”内容(15分);受委托的组织以委托组织名义实施行政处罚(15分);取得合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15分)。

300分

听证情况

(50分)

  对当事人提出的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按程序及时组织听证(25分);正确使用听证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25分)。

50分

行政复议

和应诉情况

(50分)

  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复议,应受理的依法审查受理(10分);正确填制使用有关复议文书(5 分);复议决定作出后,按有关规定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5分);对行政复议依法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5分);遵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法定程序规定进行行政复议(5分);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能认真履行职责(5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能按时参加诉讼并依法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5分);诉讼人和被诉讼人遵守《行政诉讼法》有关程序规定(5分);诉讼人和被诉讼人能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5分)。

50分

执法监

督情况

(100分)

  按规定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并向上级安监部门备案(30分);按规定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存在的错案能及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30分);年度内组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40分)。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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