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23 14:42 字体:[ ]

      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质技监稽发〔2008〕325号  2008年10月27日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省局制定的《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是指将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予以向社会进行公告警示。

 

第三条 省质监局负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

 

第四条 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下列产品,应当列入公告警示的范围: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有毒有害的;

(六)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生产加工的;

(七)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八)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第五条 公告警示的内容:

(一)产品名称、注册商标、生产日期、批号、规格型号等;

(二)主要危害问题;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

 

第六条 公告警示发布的程序:

(一)对存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应列入公告警示范围的,由稽查机构提出建议,经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质监部门负责人对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应公告警示的违法行为,作出公告警示的决定;

(二)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告警示的,通过质监部门官方网站或者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

(三)市、县两级质监部门发现应列入公告警示范围的,依照第(一)项规定办理,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建议,由上一级稽查机构负责受理,逐级依次办理。

 

第七条 公告警示发布的时间为一年,从公告警示之日起计算。一年内无违法、无危害行为记录的自动解除。

 

第八条 全省质监系统建立统一的公告警示信息库,省质监局在发布警示信息公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江苏省质监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信息库》。

 

第九条 录入《江苏省质监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信息库》相关信息,包括产品信息和生产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注册商标、规格型号、产品图片、主要问题等;生产企业信息从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库中采集。

 

第十条 对同一地区5家以上企业的产品同时被列入公告警示范围的,由省质监局向地方政府进行通报,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

 

第十一条 《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的贯彻落实作为考核质监部门稽查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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