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23 14:40 字体:[ ]

          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质技监稽发〔2008〕326号  2008年10月27日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食品责令召回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应对食品突发事件,切实履行质监部门的工作职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

 

第三条 下列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责令召回:

 

(一)腐败变质、霉变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用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加工的;

(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加工的;

(六)掺杂掺假的;

(七)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八)超过保质期限的;

(九)含有未经行政许可批准使用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允许量的;

(十)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的;

(十一)假冒商标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强制性标准和卫生标准规定要求的。

 

第四条 食品责令召回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稽查机构具体办理。

 

第五条 为保证食品责令召回行政行为的合法和适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未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政行为适当。

 

第六条 食品责令召回应符合以下证据要求:立案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抽样取证单、产品抽样单、批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供述材料、生产记录、销售发票等书证、证人证言、查封扣押决定书等。

 

第七条 食品责令召回一般应在调查取证工作终结、由稽查机构提出建议,会商法制、食品管理等机构,由质监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情况作出决定。

 

第八条 质监部门作出食品责令召回的决定,应当制作《责令召回食品通知书》。《责令召回食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食品检验不合格的事实和证据,告知的经过和结果;

(三)召回食品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四)如不履行的后果;

(五)作出《责令召回食品通知书》决定的质监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责令召回食品通知书》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质监部门印章。

 

第九条 《责令召回食品通知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质监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令召回食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责令食品召回的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责令食品召回决定的,作出决定的质监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退货;

(二)向经营单位和当地质监部门通报,要求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召回的食品,由质监部门稽查机构监督企业对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如实做好物品登记和销毁情况记录等,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三条 质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责令召回监督机制,发现责令召回工作中有错误的,应当立即主动改正。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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