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23 14:38 字体:[ ]

              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苏价综〔2008〕375号  2008年12月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44号),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解除年初对成品粮等食品类商品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

 

  从2008年12月8日起,我省解除对面粉、粳米、食用植物油、猪肉、鸡蛋、纯牛奶等六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液化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解除等国家发改委另行通知。

 

二、及时公布政策措施

 

  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及时通知本辖区内有关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企业解除相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同时对继续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液化气企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工作。

 

三、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监测预警时,要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的检查和巡查,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正面的宣传引导,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价格政策以及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大力倡导和鼓励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守法经营;大力宣传当前市场供应充裕,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重要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和经营者、消费者的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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