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23 14:06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一批归集数据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27号  2008年12月11日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诚信江苏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号),加快推进“一网三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促进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早日建成,现明确17个省级部门为第一批信用信息归集部门,确定第一批归集的122类信息和824项数据及其提供周期,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整理和交换制度,落实责任人,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确保信息正常归集,并根据应用需求逐步缩短归集周期。

 

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加快推进信息交换网络对接工作,努力实现通过前置系统提供和共享数据文件。暂不具备条件的部门,也必须按照信息采集规范生成数据文件,缩短过渡期。

 

三、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数据项,提出应用需求,利用信用信息开展联动监管应用,同时制定相关安全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四、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按照已经确定的信息类和数据项,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征集信息。同时,加强归集信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根据各相关部门的需求,扎实推进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信息服务。

 

五、各相关部门在信息归集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省信用办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联系。共同努力,密切配合,不断提高归集数据质量,确保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高效运行。

 

 

 

 

 

附件1:       省有关部门第一批归集信用信息统计表

 

附件2:  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 

 


省有关部门第一批归集信用信息统计表.doc
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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