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1-23 15:11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
                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42号  2008年12月3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制定的《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安监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度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处于高发期,2008年以来已连续发生几起运输车辆重大交通事故,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对全省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以GPS技术为支撑的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

  利用GPS技术安装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通过对记录数据的采集、分析,可有效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车辆运行动态监控,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的范围为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由各级交通部门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分步分期进行,2009年要完成对省市际客运班车、旅游包车的安装工作,之后逐步扩大至出租车、短途客运车辆。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新增营运客车,在注册登记时应当安装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

  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汽车行驶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切实发挥GPS技术在预防交通事故、保障行车安全等方面的作用。交通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定期采集数据,加大对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教育力度,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公安部门要对违法、肇事车辆及时采集数据,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并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安监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运行数据的采集,实行联网管理,及时掌握车辆行驶位置和行驶状态等信息,为实施动态监管、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提供支持。

二、全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加强对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全面、及时掌握所属车辆的运行状况,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每一辆车、每一个从业人员。对实行承包经营的线路、车辆,要强化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汽车客运站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品查堵、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营运客车出站检查、站内停车场安全管理等措施,加强与道路运输企业的信息互通,对发班不正常或长期不进站发班的班车,要做好登记,及时告知相关客运企业,并定期反馈当地交通部门。

  各级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运输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企业资质等,对道路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实行交通安全等级化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交通部门在办理长途道路客运许可和营运证年度审验时,应当明确通行路线,对跨省市通行的客运班车,应按照合理、便捷的原则,就近上高速公路。交通、公安部门要对客运单位、车辆、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和查处的违法情况,定期汇总分析,实现信息共享,排出辖区道路运输企业最佳和最差安全记录,并报省交通、公安部门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资质管理、运力增加、经营范围扩大、客运线路招标以及年检年审的重要考核依据。

三、强化营运驾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交通、公安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驾驶员聘用制度,对聘用的驾驶从业人员,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体检,患有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疾病的,一律不准驾驶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对没有固定住所、休息时间得不到保证的非本地籍驾驶从业人员,中止其营运班线的承包合同。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根据违法事故记录、驾驶年限等因素,建立驾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对严重违反道路运输法规、发生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事故或被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的驾驶从业人员,要采取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措施。

四、严把运输车辆安全技术关

  交通部门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购买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逐步淘汰老旧车辆,凡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从事营运。严禁非法改装车辆,对非法改装的车辆,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法处理,责令恢复原状。鼓励新增营运客车安装发动机自燃自动灭火装置。要加强营运客车的注册和过户管理,客运企业下线的客车,不得转卖过户给个人,否则,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许可。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公安部门要及时收缴牌证,并监督解体,交通部门要及时收缴营运许可证件。

五、严格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公安、交通部门要利用省市际治安卡口和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在春运、国庆等节日交通高峰时期,合理布设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共同派驻检查人员,以定点检查为主,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实施严格的检查登记,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平峰时期以流动检查为主,加大对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非法上下客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城郊结合部、客运站周边地区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地区的巡逻检查,发现“黑车”站点违法上下客的,要及时予以取缔,并设置禁停标志。

六、进一步加大道路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力度

  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载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发生同等责任以上重特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12个月内不得申请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对于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当地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交通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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