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政策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7-08 10:58 字体:[ ]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
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政策加强价格监督
检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苏价检〔2008〕235号  2008年7月8日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政策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要密切关注成品油等市场价格信息,一旦发现成品油等价格异常,必须立即进行检查,坚持检查情况报告制度,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政策
    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8〕1654号  2008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缓解成品油、电力供求与价格矛盾,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保障市场供应,经国务院批准,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提高成品油、电力价格,同时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为严格执行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政策,制止连锁反应与搭车涨价,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现就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成品油价格调整政策,坚决控制连锁反应。国家明确规定了成品油价格的调整幅度、调整时间和调整范围。为控制成品油调价连锁反应,国家制定公布了成品油调价配套措施,特别强调液化气、天然气、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价格一律不作调整,铁路货运、民航旅客燃油附加费调整另行规定,各地要从严掌握公路客运调整幅度,同时清理出租车不合理负担,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各地、各部门和各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标准、扩大范围调整价格,不得提前调整价格。不得采取价外加价(加收费用),或者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和收费。
  二、严格控制电价调整水平,严禁扩大范围调整价格。国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将全国除西藏自治区之外的省级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及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标准,由国家另行公布。为减少电价调整影响,明确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以及四川、陕西、甘肃三省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的县(市)电价不作调整。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出台电价调整措施,不得提高标准、扩大范围调整电价;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必须严格遵守已经出台的脱硫加价、差别电价政策,不得通过改变用电性质、实施优惠电价等名义,变相提高或降低电价。
  三、切实落实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坚决制止变相涨价。国家明确规定,从2008年6月19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市场销售价格。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得违反政府限价规定擅自提高价格。严格整顿规范电煤购销秩序,煤炭供需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已签订的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煤炭数量、质量、价格,不得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要严肃财经纪律与会计制度,如实结算煤炭购销货款,不得采取一货多票、价外加价,或者通过降低质量、短缺数量等方式搞价格欺诈和变相提高价格。
  四、积极疏导价格矛盾,严厉打击搭车涨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运用提醒告诫、行政协调、成本调查等手段,积极疏导价格矛盾,引导企业合理消化涨价成本,正确把握调价时机和调价幅度。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加强市场巡查,特别要加强对民用液化气、农业生产用电,以及电煤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加大处罚力度,严禁任何行业和企业以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为借口,趁机搭车涨价。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合谋涨价,违反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擅自涨价,以及采取抬高等级、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给予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五、认真办理群众投诉,坚持检查情况报告制度。要高度重视群众价格举报工作,坚持24小时值守,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耐心解答群众价格咨询,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办理群众投诉,快速查处举报案件,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群众价格权益。要坚持检查情况报告制度,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检查开展情况,检查发现的典型价格违法案件于每周四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重要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要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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