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6-20 17:09 字体:[ ]

   

  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2008〕57号  2008年6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对外劳务(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30年来,我省对外劳务发展迅速,在扩大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对外劳务规模和市场的日益扩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纠纷上升势头明显,原有管理制度和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新形势下,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对外劳务结构调整和市场秩序规范为目标,以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和江苏对外劳务良好形象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实施对外劳务项目备案管理
  完善对外劳务项目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内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分别在注册地省辖市以上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外劳务项目和境外就业合同、协议书备案,省外企业或机构在我省招收劳务人员时,分别在省外经贸厅和劳动保障厅备案。公安机关在受理对外劳务人员申请护照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备案手续。
  认真审核对外劳务合同。外经贸部门在为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办理项目备案时,须认真审核企业与外方、企业与劳务人员、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如已签订)以及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备案时,须认真核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以及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境外就业合同,必要时应要求提供境外雇主资信情况及使领馆对境外就业项目的意见。省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要结合我省实际,在对外劳务合同、协议书的具体条款如工资待遇、生活福利、劳动强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严格履行合同,切实承担相关责任,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对外劳务招收行为
  加强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资格管理。国内职业中介企业须取得国内职业中介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过外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的专门核定,才能接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对外劳务人员。核定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资质、开办资金、信誉等方面。
  逐步建立对外劳务集中报名招收制度。按照“定点报名、集中招收、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招收制度。在指定的专门机构设立集中报名窗口,接受有出国意向的劳务人员报名,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通过该窗口统一招收劳务人员。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外派劳务集中报名网络。
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对外劳务报名集中报名招收办法,由省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另行制定。
  三、建立对外劳务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和完善对外劳务人员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建立对外劳务人员信息统计系统,指导省内经营公司定期上报劳务人员基本情况,并对有关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省辖市要建立对外劳务人员基本统计台账。
  建立对外劳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或因劳务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营企业、个人,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在全省公告。工商部门要将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纳入警示管理。加强对回国劳务人员的护照管理,对曾参与境外违法违规活动的,有关部门要进行登记并向企业通报。
  推进管理信息资源共享。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信息交流沟通,在信息采集和使用上形成互动机制,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的管理信息平台。
  四、提高对外劳务人员守法意识
  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向广大劳务人员积极宣传对外劳务政策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畅通劳务人员咨询和投诉渠道,引导劳务人员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打击力度
  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对经营企业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按章查处代理劳务业务、接受挂靠、虚构劳务项目、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因管理不当引发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查处,直至撤销其经营资格。
对未经许可、登记和核定,擅自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分别由外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宣传。公安机关要加强劳务人员出入境管理,对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利用对外劳务从事各类犯罪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
  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牵头做好规范对外劳务市场秩序工作,把长效管理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把联合执法与部门监管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打击力度。
  六、完善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
  制定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明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指挥体系、联动体系、应急响应和处置、保障措施等,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切实做好对外劳务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谁签约谁负责、谁所辖谁处理、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省级管理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省外经贸厅或劳动保障厅负责协调处置;其余纠纷和突发事件,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省各有关部门和劳务人员居住地人民政府予以积极配合。
  七、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省外经贸厅、劳动保障厅、公安厅、工商局和外办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外经贸厅。各市、县(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有力、充满活力的对外劳务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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