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28 16:03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26号  2008年4月2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环境保护回顾及面临的形势

  (一)“十五”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一是环保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省委、省政府把环保优先确立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之一,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引导各地在小康进程中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全面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全省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从“九五”末的1.6%提高到2.3%。二是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初见成效。太湖、淮河流域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达标率均达到国家阶段性控制要求。全省万元GDP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00年分别下降31.7%和28.9%,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率达到75%和95%,较“九五”末分别提高13%和2%。三是生态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全省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15个、全国生态示范区30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49个,总数占到全国的1/3、1/5、1/4;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14.8%和39%,较“九五”末分别提高4.2%和2%;建成各类自然保护区40个,面积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8.3%。四是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颁布实施《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批地方性法规,出台了《江苏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严于国家要求的地方环境标准,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五是环保监管能力得到提高。投资1.73亿元建成全省环境自动监控一期工程,全省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通过国家整体验收,所有省辖市均成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徐州、镇江、南通市基本完成市辖区、开发区环保派出机构试点工作。

  (二)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是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够到位。有的地方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治理滞后于经济发展,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产业结构不够合理。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产业结构偏重,排污总量较大。三是环境质量不够理想。太湖湖体富营养化指标长年劣于Ⅴ类,淮河流域仍有部分河段水质处于劣Ⅴ类水平,长江部分入江支流污染严重,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较低;省辖市城市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普遍超标,酸雨发生频率还在上升;农村环境质量不容乐观,“脏、乱、差”现象普遍,特别是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用化学品、农业废弃物等导致的地表水、土壤污染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全省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生物多样性下降,湿地破坏、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问题在一些地区还较为严重。四是环保执法监管不够有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环境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环保投入相对不足,环保基础设施和环保能力建设滞后。环境监测预警手段还比较薄弱,应对突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明显不足。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逐步加以解决。

  (三)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十一五”时期,是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关键阶段,也是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时期。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工业化加速推进,城乡消费结构明显升级,GDP持续较快增长的新形势下,要实现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削减15.1%和18%的目标,任务相当艰巨;在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在打造国际制造业基地,承接产业转移的同时,还需规避由此带来的环境风险,防止污染转移;在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同时,还需同步解决好由此带来的电子废弃物、新化学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一代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新时期加快发展环保事业也面临着许多有利条件。党中央、国务院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目标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把环境保护措施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对加强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随着我省环保优先方针的不断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经济综合实力的不断增长,采取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更大规模的生态建设,都已具备良好的政策基础和物质条件。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环保优先方针,从根本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以建设生态省为主要载体,以创新环保体制机制为主要动力,以“不欠新帐、多还旧帐”为重要原则,通过积极的环境建设优化产业结构、优化建设布局、优化人居环境,实现由“环境换取增长”向“环境优化增长”的转变。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抓、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加快推进“两个率先”,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规划目标。到2010年,全省环保工作明显加强,主要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突出的环境问题逐步得到整治,生态环境开始好转,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生态省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以上;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分别下降15.1%、18%,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开始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实现经济持续发展、污染持续下降、生态持续改善,努力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见附件1)。

  1. 环境质量指标。到201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降低至36.0%;长江、淮河流域国控断面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达到39.1%;近岸海域海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5%;城市空气质量好于Ⅱ级标准的天数超过292天的比例达到80%;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dB的城市比例达到80%;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不低于80。

  2. 污染防治指标。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82.0万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12.6万吨/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二级)达到8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达到50%;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达到7%。

  3. 指标分解。本着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将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至各流域、区域、行业和各省辖市(见附件2、3)。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生态空间格局。

  1. 加强主体功能区分类指导。将国土空间划分为四类主体功能区,既是优化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更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基础性、长远性措施,也为强化全省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提供了依据。

  ——优化开发区域。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实行更加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做到增产减污,解决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快改善环境质量。

  ——重点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基本遏制环境恶化趋势。

  ——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为主,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

  ——禁止开发区域。实施强制性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严格监管,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

  2. 编制实施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划。依据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功能重要性,划定12类对全省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作为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加以重点保护,并与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协调,引导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布局。制定《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区管理办法》,建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严格管理。

  3.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经费投入和建设管理力度,重点建设盐城珍禽、泗洪洪泽湖湿地、大丰麋鹿等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抢救性地建设长江豚类等自然保护区,优化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空间布局和类型结构。对现有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清理整顿,调整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到2010年,全省自然保护区面积约71.8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7.0%;国家级和80%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达到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湿地保护。全面开展湿地资源的专题调查,根据不同湿地的环境条件、动植物种类、数量和分布,制定保护规划,分类实施保护。在太湖、洪泽湖、骆马湖、微山湖沿岸、里下河水网沼泽地区、长江洲滩、沿海滩涂等,建设一批湿地保护区。到2010年,全省2/3以上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物种资源保护。开展全省物种资源调查,编制《江苏省物种资源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江苏省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办法》,建立物种资源数据库、物种资源基因核心库和建设原产地栽培植物野生亲缘种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家养动物和亲缘种保护区(保护场)以及离体保护设施,建立物种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监管网络,制定物种资源对外输出审批及出入境查验、引进外来物种的环境影响评价、物种资源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有效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严格监管外来物种引入和转基因物种扩散。建立一批野生动植物抢救、驯养、繁殖保护中心和珍稀植物栽培基地,对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到2010年,所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0%以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0%以上野生植物得到有效保护。

  4. 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实行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做到水土流失治理与农村经济发展、沟道治理与蓄水保土耕作相结合,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在沿江、苏北等水土流失较严重的丘陵和沙土地区,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生物—工程、开发—保护综合治理;采取复垦、填补采空区、覆土种植等多种措施,全面整治500个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生态修复,提高采矿地的生物生产力,建立复合生态经济系统。到2010年,完成50个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项目,面积750平方千米水土流失丘陵山区得到治理;45%以上露采矿山实施景观修复和生态环境恢复。

  5. 加快绿色江苏建设。实施绿色江苏林业行动,实现森林资源10年倍增计划。推进沿江、沿海、沿湖、沿河、沿路等生态林网、经济林网建设。加强城镇绿化建设,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形成覆盖城市的绿色网络和城郊一体的绿化体系。到201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0%左右。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全国首批循环经济试点省份工作。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积极抓好3个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100个企业、15个工业(农业)园区、15个城市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三个产业,企业、园区、社会三个层面,生产、建设、销售、消费四个领域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发展循环型农业。以种养结合为基础,种养加一体化开发为重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纽带,实现农业系统内物质循环利用,全程防控,减少污染。积极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生产,扩大生产基地,有效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强度,改善种植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继续实施长江禁渔、海洋伏休、湖泊禁渔制度,大中型湖泊全面实行养殖容量制度。到2010年,全省80%以上的县建成生态农业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品牌分别达到4000个、1200个、300个以上,总面积达到5000万亩。

  ——发展循环型工业。以新型工业化为导向,鼓励发展静脉产业;以清洁生产为重点,推动企业内部循环;以产业链建设为重点,推进园区内部循环;加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抓好矿产资源、能源和水资源的节约和循环利用。“十一五”期间,重点在化工、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建设一批零排放示范工程,把沿江地区建设成为全国循环经济的密集区,在全省各地建设一批生态工业园区。

  ——发展循环型服务业。树立绿色消费理念,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倡导环境友好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循环经济体系。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使生态旅游成为我省旅游业的重要品牌;培育“绿色市场”,积极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整顿,提高食品安全性;创建“绿色饭店”,到2010年,70%的星级饭店建成“绿色饭店”。

  2. 建立和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办法》,编制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建立和完善化工、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标准,严格控制这些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制定并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到2007年底,全省印染企业全部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从2007年起,沿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2008年起太湖流域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新建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

  3. 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2008年底前,完成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产2万吨以上实现废水零排放废纸造纸除外)、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沿江地区、太湖流域地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对偷排超标废水、废气的企业,坚决采取关停措施。

  4.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法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实施力度,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按照绿色产品的要求加快升级换代,实现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的资源利用和生态影响最小化。太湖等重点流域的工业企业普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在化工、医药、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创建一批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引导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产品和其他绿色认证。到2010年,全省20%以上的企业达到一级清洁生产水平,80%以上的企业达到二级清洁生产标准,积极创建环境友好企业。

  (三)城市环境保护。

  1. 城市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统筹规划供水、节水和中水回用系统。城市新区排水系统必须实行雨污分流,老城区通过污水管网改造实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实现污水处理厂当年投产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0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600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太湖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全部要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和相应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已建的污水处理厂,要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200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除磷脱氮改造工程,2008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实施城市内河的生态修复。在污水截流,集中处理的基础上,通过调水、清淤和河岸陆域整治等工程措施,提高城市河道的自净能力,做到面清、岸洁、有绿,内河景观功能和生态功能逐步恢复。到2010年,城市主要河道消除黑臭,初步恢复生态和景观功能。省辖市市区至少完成一条城市内河的全面整治,并达到水体功能目标(见附件4)。

  ——科学规划达标尾水的回用和排放。大力推广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处理,加快建设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城镇景观、绿化、道路冲洒等优先利用再生水。加快徐州、淮安、宿迁尾水通道建设,研究制订苏南和里下河地区的尾水排放方案,实现“清水有路、尾水归槽”。

  ——推进污水处理污泥安全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建设与污水处理设施相配套的污泥处置设施,制订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控制地方标准》,探索多元的资源化途径。到2010年,全省污泥规范化处理率达100%。

  ——强化污水集中处理厂监管。加强污水、污泥处置费的征收,推进污水、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污水集中处理厂全部安装在线监控仪,对排污口实施动态监管,严禁超标排污。

  2. 逐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调整燃料结构。采用天然气、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电等优质能源,城市居民使用清洁能源的比例不低于96%。发展集中供热、供气,逐步淘汰城区现有燃煤小锅炉,供热范围以外的城区新建锅炉必须使用清洁能源。到2010年,各省辖市城市气化率达到92%以上,80%的建成区建成清洁能源区。

  ——控制尘污染。现有水泥厂、电厂、钢铁厂和工业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设备,达到新的排放标准,并有计划地搬出城区。强化对建筑、拆迁、公路、市政工程等施工现场的渣土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和有毒有害物质。

  ——整治油烟污染。将6个基准灶头以上的餐饮企业、烧烤店和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饮食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单位,将学校、繁华街道、居民住宅集中区和旅游风景点等环境敏感区作为重点保护区域,基本解决油烟污染扰民的突出问题。

  ——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的监管,严格新车准入制度,2008年苏南地区率先执行、2010年全省执行国家三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快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车辆和老旧车辆;在全省建立以简易工况法为主的在用车定期检测制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研制开发高效、节能、低排放、低噪声的新型交通工具,积极发展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开展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复合污染问题以及霾天气的研究,逐步开展对臭氧和PM2.5(直径小于2.5微米的可吸入颗粒物)等指标的监测,建立光化学烟雾污染预警系统。

  3. 防治城市噪声污染。在城市化进程中,同步做好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工作,创建安静小区。抓住旧城改造时机,逐步解决原有声环境功能区相互交错,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突出问题;新城区的建设中要重点做好生活区、文教区的声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与工业区、商业区和交通干线之间留出适当的防护距离,避免产生新的噪声扰民问题。切实解决小五金、交通、建筑施工等噪声污染问题。

  4. 注重开发城市生态功能。在居住区与工业区和商业区之间设置适当的过渡区和隔离带,减轻和避免不同功能区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禁止在城市上风向建设有大量废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搬迁出城区的污染企业土地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结合城市建设和改造,腾出空间扩大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合理布局大、中、小型绿地,建成区居住地中心500米范围内应有1000—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建设城市干道、街巷和水系绿化,逐步建立环城绿带、绿色走廊、大型绿地、郊区森林相配套,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的城市绿化系统。到2010年,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0%左右。

  (四)农村环境保护。

  1.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发展生态农业,优化农业增长方式,重点建设一批乡村风情浓郁、生态环境优良、生产生活便利的典型示范村。到2010年,16%的乡镇达到省级以上优美乡镇建设标准,建设100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

  ——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积极开展以清理垃圾、粪便、秸秆、河道、工业污染源、乱搭乱建和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为重点的“六清六建”工作,重点在“三清一绿”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农村水污染等突出的环境问题,使农村环境脏、村貌乱、设施差、布局散的现象有根本性好转。推广无害化技术,结合利用沼气,实施农村改厕和治理规模化养殖业污染。加快推进乡镇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积极建设简易可行,适度集中的农村生活污水和粪便处理设施,到2010年,太湖一级保护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太湖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推广农村生活垃圾“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模式,逐步实行集中处理。

  2. 土壤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编制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监测制度,强化农用土壤、城市建设用地和遗弃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研究土壤污染的防治和修复技术,建设土壤污染治理示范工程,综合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依法调整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建立健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大对菜篮子基地的环境管理。

  3.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

  ——化肥污染控制。优化氮磷钾、中微量营养元素和有机、无机肥的投入结构,到2010年,全省有机肥和无机肥施用比例达到3∶7,氮、磷、钾化肥结构达到1∶0.4—0.5∶0.3—0.4,专用配方肥料占肥料总用量的50%以上。推广氮肥深施、测土配方施肥、分段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推广保护性土壤耕作技术和合理轮作技术,控制水田和坡地的水土流失,提高肥料利用率。到2010年,每公顷化学氮肥(折纯)施用强度小于346.9千克,氮肥利用率达到35%以上。

  ——农药污染控制。加强对农药的管理,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开发生物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其使用技术、病虫草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用药次数和用药量。到2010年,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率达到85%,每公顷农药(折百)使用强度小于2.5千克,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

  4.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麦套稻、稻套麦秸秆全量还田技术;利用秸秆氨化、秸秆微贮等技术,适当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混合饲料生产项目,探索高新技术在秸秆饲料化上的应用。建设90处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开展利用秸秆生物质能发电试点。在全省建立45个万亩秸秆综合利用省级示范区、65个千亩秸秆综合利用市级示范区、200个百亩秸秆综合利用县级示范区,重点在苏北地区建立秸秆饲料化示范基地8—10个,每年秸秆过腹还田量100万吨以上。

  ——畜禽粪便综合处理利用。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管理,按照养殖场规模的划分标准和沼气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采用生物有机肥、干湿分离、沼气环能等技术,在太湖、淮河等流域和大中城市周围,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大中型沼气治理和沼气发电工程,在苏北和苏中等区域推广“一池三改”户用沼气工程。到2010年,新增40万处“一池三改”户用沼气池和500处左右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各省辖市至少建立1个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示范区,畜禽粪便综合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农膜综合利用。正确使用农膜覆盖技术,减少农膜的破损;加强废膜的回收利用,提高废膜回收利用率;研制和推广使用自分解农膜。

  (五)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 优先保护饮用水源水质。

  ——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普查,编制并实施城市和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和管理办法,采取最严格的措施控制有机毒物等污染物排放,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到Ⅲ类以上标准。2007年底完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工作,确定保护区等级和界限,设立规范标志。2006年底前取缔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2007年底前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地下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防止地下水超采。

  ——调水源头和沿线保护区建设。划定南水北调东线、引江河—通榆河和引江济太(望虞河)调水源头和沿线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水源涵养森林及人工湿地,维护调水沿线两岸生态功能稳定,提升岸线的生态品质,净化调水源头的水质,限期关停搬迁污染企业,确保调水水质达标。

  ——突发性水源污染事件防范。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制定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对一定规模的饮用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日供水量1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逐步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实行“一源一档”,定期公布水源水质状况;县城以上城市应规划建设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能保证本地区需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地下水)。加快城乡备用水源建设,把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湖和地下水源,作为应急、战略储备水源加以保护。

  ——加强有机毒物污染控制。对重点污染企业、重点工业园区、重要江河、各市县交界河段实施有毒污染物监控;对重点企业实施“有毒污染物排放清单”制度,建立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形成有毒污染物控制的统一环境监控网络(见附件5)。

  ——区域供水保障。加快区域供水建设,扩大农村区域供水覆盖面,提高城乡集中供水系统覆盖率、保障率、水质达标率和农村人口受益比例。到2010年,全省95%以上城镇居民实现集中供水,75%以上农村居民饮用安全卫生的自来水,饮用水源水质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深入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太湖流域。认真落实国家《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部署的各项任务,严格执行《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坚持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引流、清淤、修复等多种措施,对太湖流域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污染治理。加大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到2010年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174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70.1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对武进港、直湖港、太滆运河等主要入湖河道和太湖湖西、望虞河西岸、京杭运河沿线等重点区域实施水环境整治。统筹规划建设新孟河、新沟河、走马塘等流域调水引流工程,形成新的调水通道,建立正常的调水引流机制。积极开展疏浚清淤和生态修复,在太湖一级保护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退渔、退养,还林、还湖、还湿地,建设生态隔离带。建立蓝藻水华监测预警机制。到“十一五”末,太湖地区主要污染物COD排放量控制在26.38万吨,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08万吨,总氮排放量控制在2.78万吨,总磷排放量控制在0.59万吨,有效控制太湖湖体富营养化程度,实现水质明显改善。

  ——淮河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认真执行《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江苏段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加大奎河、新沂河、通榆河、里运河等重点水域的环境综合整治,编制洪泽湖、骆马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完成工业点源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截污导流等重点治污工程。确保2007年江苏境内输水干线及出省水质持续、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到2010年,淮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COD和氨氮入河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21.4%和18.8%。

  ——长江流域。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科学推进沿江开发。加强南京金川河、十里长沟、扬州泗源沟和镇江运粮河等入江主要支流的综合整治,严格控制排入长江的有机毒物总量。在沿江各类开发区与城镇间设立生态防护隔离区或生态廊道,在临江地带留出足够空间建设防护林等生态缓冲区,形成大江生态风光带。到2010年,长江干流水质继续保持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主要入江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岸边污染带发展趋势得到全面控制。

  3. 加强码头和船舶污染控制。

  ——规范码头污染防治。码头、船舶加油站必须建设接受船舶残油、废油、污水和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处置设施;全面整治河道两岸的码头,关闭违规建设的小码头,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及污染防治规范要求。

  ——加强船舶污染监管。座舱机船舶按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等污染防治设备或器材,客船、客渡船、旅游船和经核定载运10人以上的船舶设置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总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设置固体废物收集装置;水泥船全部退出江苏航运市场,禁止挂浆机船进入太湖、京杭运河航行;建立船舶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完善应急预案,防止突发事件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六)大气污染防治。

  1. 削减火电厂污染物排放。

  ——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大中城市及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苏南和沿江地区不再布设新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范围内,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新、扩、改建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及预留脱硝场地,苏南和沿江地区新、扩、改建单机600MW燃煤机组还应同步加装烟气脱硝装置。

  ——大幅度削减现有燃煤火电厂、自备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制定并实施燃煤电厂、自备电厂限期改造和关停计划,超过国家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或排放量超过指标配额的现有燃煤热电厂、自备电厂,都必须安装运行脱硫设施;关停50MW及以下凝汽式燃煤小机组,关停老、小燃油机组;在建设新发电和热电机组时,“以大代小”淘汰效率低、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老火电和老热电机组。

  ——开展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工作。燃煤火电厂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清洁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技术。

  ——深化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指标配额,推广应用电力行业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自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到2010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5.0万吨,单位发电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60%以上。

  2. 控制工业锅炉、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关停布局不合理、能耗大、二氧化硫污染严重、超期服役的工业锅炉、炉窑。现有燃煤锅炉产热量0.5吨/小时及以下的必须限期改用燃油、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产热量4吨/小时及以下的必须使用低硫煤、洗选煤或工业型煤;产热量4吨/小时及以上的应进行更新或改造,优先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和高效层燃锅炉。现有锅炉配套脱硫设施脱硫率不低于60%。

  3. 调整能源结构。

  ——限制输进燃煤和燃油的含硫量。“两控区”内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发电厂和热电厂,燃用含硫量低于0.8%的煤炭或重油;非“两控区”内未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发电厂和热电厂,燃用含硫量低于1.0%的煤炭或重油;位于城市建城区内的企业,燃用含硫量低于1.0%的煤炭或低于0.7%的重油;位于城市建成区内服务行业的单位,燃用含硫量低于0.25%的柴油。禁止进口含硫份大于1%的高硫煤炭和燃料油。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LNG燃气电厂建设,重点推进如东、连云港、滨海等燃气电厂项目;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尽快启动实施田湾核电站二期工程;科学利用沿海地区的风力资源,积极稳妥推进风力发电,重点在如东、东台、大丰等沿海建设风力发电场,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新的风力发电场。积极开发太阳能、地热能,鼓励垃圾、秸秆发电,推广沼气利用。到2010年,全省新能源电力装机比重由2005年的5%提高到15%。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以市场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努力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强化冶金、建材、化工等产业政策,提高资源利用率,控制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努力控制甲烷排放增长速度。继续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提高森林资源覆盖率,增加碳汇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与统计分析。

  (七)固废安全处置。

  1. 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加快建设处置设施。建设省级危险废物暂存库及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城市和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重点建设南京、徐州、苏州和张家港4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中心,其他城市11个医疗(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中心建设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到2010年,全省集中处置危险废物能力达到35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重点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和安全处置。制定和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实施全过程严格监管。健全省、市、县三级危险废物监管网络,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2. 综合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

  ——强化源头控制。严格建设项目审批,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建设示范工程,促进各类废物在企业内部的循环使用和综合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构建区域综合利用系统。以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和冶金、化工废渣的综合利用为重点,推进工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加强区域联合,发展静脉产业,在建材、冶金和环保三大行业构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系统。

  ——防止进口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强化对进口废旧物资加工利用企业和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企业的管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预防和打击废旧物资非法进口和出口。

  3. 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与管理。

  ——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出台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政策措施,完善城市回收网络体系,提高垃圾集中收集率。

  ——建设无害化处置系统。县城以上城市必须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对现行的简易垃圾处理场进行综合治理与生态恢复,解决垃圾渗滤液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坚持焚烧和填埋相结合,重点建设88个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3.9万吨/日。鼓励在有条件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

  ——完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提高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加大处置费收缴力度,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化改革,强化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管。

  4. 再生废旧物资资源化利用。

  ——组建废旧物资回用网络。培育再生资源回收产业,重点扶持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骨干龙头企业,建立社会化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在苏南、苏中地区各镇及苏北地区各县级市至少设置1个符合规范要求的收集点,建设废旧物资回收系统,推进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到2010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0%。

  ——建设废旧电子电器收集网络。逐步落实家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苏南、苏中地区各镇及苏北地区各县级市至少设置1个符合规范要求的收集点,建成废旧电子电器及含重金属废旧电池的规模化收集网络。

  (八)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1. 严格控制陆源污染。加强沿海开发环境保护,推进碧海行动计划。完成近岸海域环境容量研究,制定和实施近岸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试点。严格监控沿海入境污染负荷和入海控制断面,实施入海河流的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恢复和重构海岸带生态系统,有效拦截陆地污染源,逐渐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2. 加强涉海工程规范化建设和船舶污染控制。海域港口、码头等涉海工程必须建设含油污水回收设施。大、中型渔港全部安装废水、废油、废渣回收与处理装置。实施江苏海域船舶及相关作业油类污染物“零排放”计划,禁止所有船舶在海域内投弃船舶垃圾;200总吨级以上或经核定载运10人以上的船舶,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3. 加强近海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制定并实施吕四和海州湾等重点海域生态环境修复计划;划定可养殖区域、限养及禁养区域,在重要鱼虾产卵场、索饵场、珍稀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重要养殖区划定污水禁排区;延长休鱼期,严禁捕捞幼苗,保护和恢复产卵场生物资源;在新沂河、排水渠、中山河等污染河口种植海底及潮间带植物;继续加强滨海湿地生态、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原生态等自然保护区建设;调整沿海水产养殖结构和布局,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和面积,到2010年,沿海生态渔业养殖面积占总养殖面积的76%。

  (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1. 加强辐射污染管理。

  ——建立全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等制度,加强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放射性废物统一监管力度。开展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申报登记工作,2008年建成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申报登记数据库。对移动探伤和辐照中心等企业重点放射源,建立实时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全面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空气、水、土壤、生物等要素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每个省辖市至少建成1个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哨,安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自动连续监测和采样装置。

  ——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2009年建成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和省低放射性废渣处置场,提高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能力,实现全省废弃放射源的100%安全收贮。开展全省废弃铀矿区放射性污染治理和伴生矿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2. 加强田湾核电站环境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田湾核电站外围环境实时监督监测和应急响应监测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稳步开展田湾核电站流出物的监测工作。建设并不断完善核电站外围辐射环境连续监测系统,确保稳定运行。根据核电站扩建需求,适时增加监测点位。实行核电站外围辐射环境定期报告制度。

  (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 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应急能力。组织实施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项目,制订水、气、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外来物种入侵、核与辐射等环境安全预案,构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功能全面、反映灵敏、运转高效的省、市、县三级环境安全应急防控体系。建立省环境安全应急和事故调查中心。开展污染事件危险源基本情况调查,建立饮用水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和重点企业、重点污染物的数据库。可能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必须制订并落实应急预案,配置必要的应急事件处理装备。

  2. 加强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按照《江苏省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全省环境自动监测(控)系统项目(二期)。完善全省大气、地表水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城市噪声、生物生态、海洋、固体废物、应急监测等多要素、多领域的环境自动监测(控)系统,形成覆盖全省范围的大气、地表水、酸雨和城市噪声自动监测能力。拓展生物生态遥感卫星地面观测、近岸海域水质自动监测和环境安全应急监测等领域;改造扩建省环境监测实验楼,建设省级生物监测重点实验室,提高流域监测网内生物监测能力;加强环境质量预测预报。

  3. 加强环境监察现代化建设。按照《江苏省环境监察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执法监察能力。2007年底前,分别建立省环保厅苏南、苏中、苏北区域环境督察中心;建设省、市、县三级污染源远程监控网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风险源的监控。开展固废焚烧废气源自动监控试点。

  4. 加强环境宣教现代化建设。按照《江苏省环境宣传教育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环境宣教协调运行机制,健全环境宣教全民教育体系,完善环境宣教社会发散网络,积极募集社会资金,深化环境理论,繁荣环境文化,发动环保民间组织,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开展贴近民众的环保宣教活动。配足配齐环境宣教现代化装备,建设集环境科普知识与环保技能操作于一体的现代化环境教育基地。

  5. 加强环境信息现代化建设。按照《江苏省环境信息现代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配合国家推进“金环”工程,建设江苏“数字环保”工程和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平台。构建环境保护信息基础网络平台,建设全省环境数据信息库和环境管理决策支持体系,建立高效、便捷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信息传输系统,完善信息发布制度,促进环境信息共享。

  6. 加强辐射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和《江苏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试行)》要求,重点加强省级及13个省辖市核与辐射安全机构和能力建设,形成覆盖全省的辐射环境监管体系。

  7. 加强农村环保力量建设。针对全省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农村环保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大力加强农村环保监管力量建设,确保农村环保队伍组织落实、工作落实。到2010年,全省乡镇机关普遍设置专门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环保助理;工业企业集中的乡镇设立环保分局;行政村普遍明确专人负责环保工作。

  8. 制定和完善环境地方标准。针对江苏省环境污染的特点和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环境地方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泥处理处置控制、饮用水源有机毒物、土壤污染控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地方环境标准;研究制定绿色产品、绿色企业、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强化环境标准管理职能,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标准实施监管机制。

  9.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积极发展环保设备制造业,加快环保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国产化进程,提高环保装备标准化、系列化和成套化水平。建设环保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生产试验基地,集中力量扶持20家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环保龙头骨干企业(集团),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支持宜兴、常州、苏州国家级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发展,不断壮大以园区为骨架的环保企业集群。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环保设施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到2010年,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

  10. 开展环境基础研究和调查。一是开展江苏环境宏观战略研究,研究制定新时期我省经济社会与环保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二是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工业、生活、农业面源污染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全面调查;三是重点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环境质量现状;四是开展大气、水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的调查研究,逐步推行容量总量控制;五是开展以饮用水源为重点的有机毒物污染监测和调查工作,建立主要饮用水源地有机毒物调查数据库,确定优先监测有机毒物种类;六是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本底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建立土壤环境监控系统和土壤环境质量地方标准;七是优先开展栽培植物、家畜家禽种质资源、水生生物、观赏植物、药用植物等物种资源调查,并着手进行全面的、包括林木、微生物及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调查在内的第二阶段调查准备工作,建立物种资源保护体系;八是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及流向调查,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九是开展“双高”(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调查,建立产品环境安全数据库,提高环境经济政策手段使用的效率。

  四、重点工程

  (一)工程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围绕污染物减排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组织实施十大环保工程,共1158个工程项目,总投资约1619亿元(见附件6)。

  1.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太湖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南水北调东线水源涵养、洪泽湖洪水调蓄、太湖水源涵养等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沿江重要湿地、宜溧山地水源涵养、茅山山地水源涵养等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河口滩涂湿地生态处理系统工程,物种资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矿山环境整治及地质环境保护工程等。新建姜堰溱潼湿地、海门蛎蚜山牡蛎礁、六合石柱林、阜宁马家荡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泗洪洪泽湖湿地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成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2. 循环经济建设与工业污染治理工程。以冶金、化工、造纸、建材、电力为重点行业,以太湖流域、淮河流域、南水北调沿线、沿江地区为重点区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设清洁生产基地,实施循环型工业项目。以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及农村废弃物循环利用为主,实施循环型农业项目。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为主,实施循环型服务业项目。以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实施生态工业园建设项目。以提高污染减排能力为主,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化工园区污染集中处理改造等项目。以发展环保产业为重点,实施静脉产业项目。积极实施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中水回用、新能源开发工程项目。

  3. 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工程。实施重点污染源搬迁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和尾水再生利用、城市内河污染治理、重点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饮食服务行业污染治理工程等。

  4.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清洁水源、清洁村庄、清洁生产、绿化造林与生态修复、示范建设与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科技保障能力建设工程等。

  5.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太湖、淮河、长江三大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调水导污、尾水导流、有机毒物控制、船舶污染控制工程等。

  6. 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控制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脱硫工程,“两控区”非电力行业重点污染源脱硫工程,燃煤电厂减排和控制氮氧化物示范工程,电力行业二氧化硫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等。

  7. 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南京、徐州、苏州、张家港等4市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及各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及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填埋场建设、固废综合利用工程等。

  8. 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程。实施重点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建设重点港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生态修复工程和海岸带生态经济开发示范工程。

  9. 核与辐射安全监控工程。江苏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及配套实验室迁址扩建和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工程等。

  10.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实施环保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全省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系统项目、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项目(二期)、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环境监察执法现代化建设、宣传教育现代化建设、信息现代化建设、辐射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和排污权交易平台工程等。

  (二)资金来源。为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全省“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投资共需3450亿元,约占同期地区生产总值的3%。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和环保工作需要,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环保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增加环保投入,切实保证环保投入到位,确保重点工程的完成。

  1. 政府投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跨流域区域达标尾水通道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等主要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省政府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支持。

  2. 企业投资。工业污染治理按照“污染者负责”原则,由企业负责。其中现有污染源治理投资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新扩建项目环保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投资,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建立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补助或者贴息方式,吸引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项目。

  五、保障措施与规划实施

  (一)保障措施。将环保优先方针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加强法制,增加投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1. 健全工作体制,强化环保责任制。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人大、政协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坚持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的制度,定期向政协通报环保工作。成立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部门、地区之间的环保工作,及时解决生态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强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环保考核,把主要环保指标纳入科学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完善行政首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在各类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为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进行城市规划、土地规划、区域资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开发区建设等重大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充分评价对环境产生影响,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体系,突出环保规划对其他规划的基础性指导作用,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强化综合监督职能。加强环保队伍建设,积极推进环保体制改革,逐步将市辖区、开发区环保管理机构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明确落实乡镇政府环保工作职责及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适当增加环保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部门人员编制。实施固废、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核与辐射安全、危险废物监管网络。根据实施《公务员法》的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加强全省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争创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活动,进一步提高环保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 完善法规体系,加大环保监管力度。

  ——加强法制建设。围绕生态省和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制度、政策体系。加快修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优先制定《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江苏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划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补偿办法》、《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江苏省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清理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强化环保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实施。

  ——加强执法监督。按照“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调整和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加强环保部门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管,健全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规范,严格监测制度,增强环境应急监测和预测预报的能力。增加环保执法监察力量,提高现场执法和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采取更加严厉手段,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要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解决环境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规定标准,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计划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暂停安排省级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产的,必须责令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根据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订全省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减排计划,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

  ——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完善开发区规划环评制度,坚持先环评、后建设。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编制生态工业建设规划,对已建开发区进行回顾性环评。所有开发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所有新建项目必须进开发区,实现工业“三废”集中处置。

  3. 完善经济政策,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每年3000万元增加到3亿元,全省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将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这两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和流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治污基金25亿元,专项用于南水北调沿线地区治污工程建设。省财政安排1.35亿元,对淮河流域污水处理项目的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各地要从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按照“排污者付费,治理者赚钱”的原则,进一步开放、搞活和优化环境资源市场,建立和发展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建立企业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约束机制。制订环保设施运营规范和费用标准,全面推行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和污水、垃圾、废弃物处理产业化。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顺应经营城市规律,加大环境资本经营力度,以生态环境建设提高环境品位和环境效益,形成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的良性循环。

  ——制定有利于环保的收费政策。深化环境价格改革,逐步建立由排污权初始价格、排污付费价格、治污收费价格和环保服务价格组成的环境价格体系,完善反映环境资源供求关系、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的环境价格形成机制。研究制订在容量控制下的排污权初始价格和排污权交易规则,使初始价格略高于治污成本。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从2008年起,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和完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制度。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20元/吨。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2008年底前,各地要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1元,专项用于鼓励垃圾发电、风力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

  ——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上下游地区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超过控制目标的,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制定生态补偿实施办法,逐步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资源、林木资源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将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各类资源费减免须按规定审批,并予以公告。征收的各种资源费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用于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省财政按每亩8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县财政纳入同级预算。苏中、苏北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省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经费支持。

  4. 加快科技创新,构建强有力支撑体系。着力提升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环保科技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环保科技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组织跨部门、跨地域、跨学科的环境科技协作和攻关,突破长期制约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关键性科技难题。强化环保法规、规章、战略、规划以及环保监管体制的基础研究,集成先进的环境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省内项目的实施。围绕印染、化工、电镀和生活污水等重点行业,组织开展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及分散性生活污水处理、脱氮除磷等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污染物减排提供技术支撑。建立环境科技协作和资源信息共享平台,支持环保科研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形成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为我所用的局面。

  5. 开展良好生态创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市。已经取得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标准,明确目标,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市、县(区),带动全省环保工作整体推进。到2010年,60%的城市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标准,苏南各市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标准。苏州和无锡达到国家生态市建设标准。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组织绿色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鼓励选择与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宾馆、绿色家庭。推进节水、节能和新能源等设施的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应广泛采用环保产品。县级市以上市区5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建设标准。

  6. 加强宣传教育,促进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作为宣传教育计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积极开展环境伦理和环保警示教育,丰富全民的环境科技知识,增强全社会环境忧患意识和保护意识,提高环境法制观念,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建立环保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实施政府环境行为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开展环境信息对接和圆桌对话、乡镇环境报告会等工作,完善有奖举报等激励机制和公众听证制度,使公众充分享有环境知情权、议事权和监督权,积极参与环保法规政策的制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7. 推动区域环境合作和对外交流。积极开展长三角区域环境平台建设工作,协调解决跨省界的环境污染问题。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提高全省环保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逐步建立以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绿色服务为主导的环境保护投资贸易政策体系。围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国际公约履行、环境污染防治等领域,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利用世行、亚行、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贷款、赠款,以及国际科技人力资源,积极开展有关项目的合资合作。

  (二)规划实施

  1. 建立完备的规划体系。“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包含7个子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卫生厅、财政厅、农林厅、水利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见附件7)。

  2. 完善考核机制,强化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把环保目标、指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考核体系,逐级签订环保目标责任状,按照《江苏生态省建设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建立环境保护进展情况考评制度,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研究建立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

  3. 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政府与部门间的工作合力。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规划的协调和环保工作的统一监管。发展和改革、经贸、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部门,组织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政策、投资建设、清洁生产、进出口贸易以及环境行政和事业经费的支出基准、生态补偿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协调。科技部门要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究、科研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公安、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要共同做好环保执法工作。建设、国土资源、交通、铁道、卫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文化,以及工、青、妇社会团体要积极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普及环境教育。

  4. 加强考核评估,确保规划任务的完成。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对全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主要领域的环境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重点流域、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每半年公布一次。在2008年底和2010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终期考核。

          附件1:                                                                           全省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主要指标

类别

指标名称

单位

2005年

2010年

“十一五”增长比例

环境质量指标

1.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87.3

95

8.8

2. 地表水国控断面劣Ⅴ类水质的比例

%

40.8

36.0

-4.8

3. 长江、淮河流域国控断面好于Ⅲ类水质

  的比例

%

34.8

39.1

4.3

4. 近岸海域海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50

55

10

5. 城市空气质量好于II级标准的天数超过

  292天的比例

%

66.7

80

19.9

6. 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dB的城市比例

%

74.3

80

7.7

7. 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77.5

80

3.2

污染防治指标

8.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

万吨/年

96.6

82.0

-15.1

9.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万吨/年

137.3

112.6

-18

10. 城市污水处理率(二级)

%

75

85

13.3

11.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5

80

/

%

56

42.9

12. 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率

%

/

50

/

13. 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

%

8.3

7.0

-15.7

  注:(1)城市包括13个省辖市、27个县级市、26个县城区;(2)按照建设部CJJ17-88标准统计为95%,按照建设部CJJ17-2004标准统计为56%,“十一五”期间按照CJJ17-2004标准执行。

   

   

   

   

   

        附件2:                                                           全省各流域、区域、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指  标

2005年(万吨)

2010年(万吨)

削减比例(%)

化学需氧量

96.6

82.0

15.1

  其中:工业

33.8

30.8

8.9

  生活

62.8

51.2

18.5

太湖流域

28.2

26.4

6.5

淮河流域

24.3

19.1

21.4

二氧化硫

137.3

112.6

18.0

  其中:两控区

118.6

95.0

19.9

  电力行业

73.9

55.0

25.6

  非电力行业

63.4

57.6

9.2

          附件3:                                                                 全省各省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地区

化学需氧量(万吨/年)

二氧化硫(万吨/年)

2005年实际

排放量

2010年控制目标

削减率

(%)

2005年实际排放量

2010年控制目标

总量

其中电

力行业

总目标

削减率

(%)

其中电

力行业

电力行业

削减率(%)

江苏省

96.66

82.00

15.1

137.34

73.91

112.60

18.0

55.00

25.6

南京市

14.49

12.00

17.2

15.11

4.31

13.73

9.2

3.93

8.9

无锡市

8.76

7.00

20.1

15.62

8.08

13.00

16.8

6.20

23.3

徐州市

6.35

5.80

8.7

20.01

16.51

9.28

53.6

6.08

63.2

常州市

7.39

5.90

20.2

9.00

2.12

7.77

13.7

1.77

16.5

苏州市

14.01

11.20

20.1

24.29

14.48

18.24

24.9

9.44

34.8

南通市

9.85

8.40

14.7

10.52

7.74

7.42

29.5

4.92

36.4

连云港市

3.71

3.30

11.1

4.61

1.97

3.90

15.4

1.40

28.7

淮安市

4.61

4.10

11.1

6.11

3.34

5.13

16.1

2.73

18.2

盐城市

7.22

6.50

10.0

5.25

2.34

5.09

3.0

2.29

2.1

扬州市

6.24

5.10

18.3

10.00

4.36

8.44

15.6

3.54

18.8

镇江市

4.49

4.00

10.9

9.37

5.71

7.50

20.0

4.00

29.9

泰州市

4.96

4.50

9.3

4.68

2.04

4.56

2.6

1.96

3.9

宿迁市

4.58

4.20

8.3

2.76

0.92

2.68

2.8

0.88

4.8

          附件4: 全省各省辖市市区内河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序号

城市

河流名称

整治规模

功能目标

1

南京市

秦淮河

3.1公里

Ⅳ类

2

无锡市

古运河

4公里

Ⅳ类

3

徐州市

奎河

22.6公里

Ⅴ类

4

常州市

后塘河

5.2公里

Ⅳ类

5

苏州市

古运河

10公里

Ⅳ类

6

南通市

城山河

4.43公里

Ⅴ类

7

连云港市

玉带河

6公里

Ⅴ类

8

淮安市

里运河

20公里

Ⅲ类

9

盐城市

小洋河

5公里

Ⅴ~Ⅳ类

10

扬州市

京杭运河扬州市区段

5公里

Ⅳ类

11

镇江市

运粮河

12.8公里

Ⅳ类

12

泰州市

新通扬运河泰州段

3公里

Ⅱ类

13

宿迁市

民便河

10公里

Ⅲ类

          附件5: 部分优先控制有机毒物名录

序号

类 别

有机毒物名称

1

卤代烃

氯仿、四氯化碳、一溴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四氯乙烯、1,2,3-三氯丙烷、1,2-二溴乙烷、溴仿、二氯甲烷

2

苯系物

苯、苯乙烯、甲苯、二甲苯(邻、间、对)、乙苯、异丙苯

3

氯苯类

氯苯、二氯苯(邻、间、对)、1,2,3-三氯苯、1,2,4-三氯苯

4

邻苯二甲

酸酯类

邻苯二甲酸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

5

酚、醚、硝

基苯类

2-硝基苯酚、2,4-二氯苯酚、2,4-二硝基甲苯、2-氯苯酚、双(2-氯异丙基)醚;

6

多环芳烃类

菲、蒽、咔唑、荧蒽、萘


 

              附件6: 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资金概算一览表

序号

概算科目

项目数

总投资

(亿元)

1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

76

139

2

循环经济建设与工业污染治理工程

169

103

3

城市人居环境建设工程

33

161

4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182

431

5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485

554

6

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控制工程

66

76

7

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

88

108

8

近海海域环境保护工程

7

3

9

核与辐射安全监控工程

22

6

10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30

38

合 计

1158

1619

               附件7:“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子规划目录

序号

规划名称

责任单位

1

江苏省沿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2

江苏省沿东陇海线产业带环境保护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3

江苏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4

江苏省农村清洁工程规划

省环保厅、建设厅、农林厅、水利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

5

江苏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

6

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建设厅、

水利厅、农林厅、财政厅

7

江苏省重要生态功能区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建设厅、

农林厅、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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