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4-11 14:49 字体:[ ]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食品

                                              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8〕12号  2008年4月11日

 

  

各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决定扩大免疫规划疫苗范围。

  根据卫生部印发的《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修订完善了《江苏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在现行全省范围内已经使用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A群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8种疫苗的基础上,以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替代百白破疫苗,并将麻疹腮腺炎风疹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等3种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进行11种疫苗的常规预防接种,用于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此外,我省还将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必要时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病疫苗的预防接种。

  经过紧张筹备,我省将于2008年5月1日启动实施扩大免疫规划,为切实做好扩大免疫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精神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在人群中特别是对儿童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的、重要的公共卫生服务,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理念、高度关注民生、保障儿童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内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亲切关怀,是科学发展观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具体实践。

  各地要充分认识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造成扩大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根据省政府要求,省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监等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免疫规划工作部门协调机制。部门协调工作由省卫生厅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制定全省扩大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落实扩大免疫规划各项措施,协调解决实施免疫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监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实施免疫规划部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扩大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扩大免疫规划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扩大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备和调运;教育部门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食品药监部门负责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促进免疫规划各项政策的落实。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为保证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仍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包括免疫规划服务在内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面落实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的通知》(苏卫规财〔2006〕85号、苏财社〔2006〕78号)要求,进一步增加投入,切实保障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预防接种等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注意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积极开展经常性宣传和“4·25”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扩大免疫规划政策,以及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就。要组织动员各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团体,在广场、车站、码头、社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活动,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参加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的关心和对基层卫生人员的关怀。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的工作任务,加强免疫规划相关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单位,调整和充实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和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免疫规划管理专业人员、基层预防接种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执行扩大免疫规划的能力。全省所有基层预防接种人员都要通过专项培训,取得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各地要完善免疫服务形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根据扩大免疫规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免疫服务形式,增加服务频次,确保适龄儿童及时得到预防接种服务。大力推行预防接种票据化管理,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深化预防接种门诊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管理,严格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新的儿童免疫程序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提供规范化的预防接种服务,做好预防接种证管理和预防接种前告知工作。进一步强化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接种率。

  六、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

  省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食品药监等部门将组织对各地实施扩大免疫规划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地应制定实施扩大免疫规划的督导方案,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在实施扩大免疫规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1. 江苏省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略)

                 2. 江苏省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协调机制组成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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