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3-16 15:16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林业局

关于加强全省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4号  2008年3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编办、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

(省编办 省公安厅 省人事厅 省林业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为森林公安和林业法检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等事项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19号)以及公安部、人事部、国家林业局有关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等重要任务。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进绿色江苏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森林覆盖率以每年超过1%的速度递增,森林经营水平不断提升,为发展林业产业、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林地林权纠纷有所增加,盗伐滥伐林木和滥捕偷猎违法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等涉林违法行为不断发生,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任务繁重。森林公安队伍是绿色江苏建设成果的保卫者,但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编制紧缺、警力不足、机构设置不够规范、经费渠道不畅、机构性质与其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不相符合等问题,影响了职能作用发挥,与绿化造林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对于推进绿色江苏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扎实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保护生态建设成果。

二、进一步理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明确,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管理体制,党政工作以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公安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门管理为主。林区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要求,认真研究落实森林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安发〔2003〕234号),对理顺森林公安管理体制、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文件规定,制定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主管、协管的职责权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队伍正职领导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地公安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任免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意见。要加强对各级森林公安机构领导的考察与管理,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森林公安队伍主要领导进行考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积极增加森林公安经费投入,支持民警依法办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将森林公安工作纳入当地公安工作统一范畴,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检查。

三、建立健全森林公安机构

各地要规范森林公安机构设置,建立健全森林公安队伍体系。森林资源较为集中的重点县(市、区),原已在林业主管部门设有林业公安机构的予以保留。对原设在林区、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要上收归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其中设有两个以上林业公安机构的,必须归并为一支队伍。森林公安机构统一使用森林公安政法专项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对森林资源保护任务较重、目前尚没有森林公安机构的县(市、区),由省林业局根据森林公安专项编制的使用情况,统筹提出需要新设森林公安机构所需编制的配备分配方案,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下达后,由相关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批准设立森林公安机构。各有关县(市、区)的森林公安机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林业(农林、农业)局森林警察大队”,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直属行政机构,使用中央下达的森林公安专项编制,正股级建制。商公安部门同意,并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加挂“××县(市、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派出所”牌子,实行队、所合一的警务管理模式。

四、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管理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森林公安队伍,是依法履行森林公安职能的根本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把森林公安队伍“入口”,畅通人员“出口”,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森林公安队伍人员录用公务员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做好森林公安人员转录工作。对到2007年12月31日前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作人员,或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人员,不适宜过渡为公务员的,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可参照部分改制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对经考试考核不合格、不适宜继续从事森林公安工作的,由当地人事、林业部门负责妥善安置。现有森林公安民警过渡公务员工作完成后新招录森林公安民警的,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配套政策规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录用。

五、切实加强森林公安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森林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支持森林公安机构履行法定职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按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规定,从2008年起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森林公安民警工资、津贴的按时发放和公用经费的足额拨付。要参照地方公安标准,对森林公安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教育训练、办案经费等方面加大资金投入,为森林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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