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2-03 09:40 字体:[ ]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

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苏价农〔2008〕47号  2008年2月3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苏价农〔2008〕35号)一并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发改电〔2008〕27号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明电〔2008〕20号),要求在春节前对进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减半收取各种收费。根据目前各地救灾需要,决定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减免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对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5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各地要继续抓好《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各项措施的落实。

以上,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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