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07 10:47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91号  2008年9月12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无线电技术的日新月异,利用无线电手段进行考试作弊,利用无线插播恶意干扰广播电视和公众移动通信,盗用无线频率、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非法研制、生产和销售无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设备等问题时有发生。无线电管理工作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正常秩序。为切实加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监测手段,不断提升预警防范水平。国家安全部门要严密防范利用无线电手段从事窃取、搜集党和国家机密及其他破坏活动;公安、司法、教育、广电、环保等部门要分别针对利用无线电手段进行考试作弊、非法无线插播、恶意干扰广播电视和公众移动通信,以及严重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加强防范和查处;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对航空、列车调度、水上运输等专用无线电频率给予重点保护。

 

二、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各地要认真制订无线电应急管理保障预案,并纳入应急预案体系。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加强频率台站数据库、电磁环境监测数据库、设备检测数据库和电磁频谱监管中心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无线电短波应急通信网,整合业余无线电台资源,组织和发挥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力量,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及时提供无线电通信保障。

 

三、坚持依法规范管理。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定期对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坚决查处滥用频率、乱设台站、盗用频率、擅自组建无线电通信网、擅自改变频率用途、随意加大发射功率,以及擅自研制、生产、销售、维修无国家型号核准的无线电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自觉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自觉守法意识。

 

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各地要重视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选用配备工作,对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领导的任免应事先征求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对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按照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专业性标准把关,并及时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教育培训,推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副市长分管无线电管理工作,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定期通报、研究、协调无线电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工作。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为当地经济社会生活中重要活动、重要时期、重点任务、重点项目,提供良好的无线电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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