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8-11-04 15:34 字体:[ ]

                                       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意见

                                        苏政发〔2008〕84号  2008年9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民富之源。党的十七大把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作出了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和以创业带动就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在新的发展阶段,切实做好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工作,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最大的农民致富工程来抓,务求扎实推进、取得实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和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原则,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任务,坚持就地转移、异地输出、返乡创业三策并举,坚持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加快建立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扶持政策和工作体系,加大农民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就业创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农民的实际需要,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新形式、新内容、新方法,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农民就业创业。(2)市场导向,强化培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农民就业创业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贴近市场、贴近企业、贴近农民意愿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民就业创业技能培训。(3)整合资源,注重实效。按照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企业用工需求情况,整合现有各类资源,加大扶持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工作。(4)政府引导,农民自主。坚持政府促进就业、农民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突出农民主体地位,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返乡创业,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目标任务。通过实行就地转移一批、异地输出一批、农业内部消化一批、创业带动一批等多种形式,扩大农民转移就业渠道,拓展农民就业创业空间。从2008年起,今后五年全省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45万人,新增转移就业人员培训率达到50%以上;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返乡创业达到3万人左右;对农民进行农业创业培训10万人,扶持农民从事高效农业创业8万人。到2012年,全省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25万人,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返乡创业达到10万人以上;对农民进行农业创业培训50万人,扶持农民从事高效农业创业40万人,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二、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构建城乡一体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将政府促进就业的管理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就业培训体系由城市向农村延伸覆盖,全面落实城乡一体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政策。

 

(一)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制度。立足城乡就业的内在联系,逐步建立以农民收入水平为核心,以从业时间、生产资料拥有情况等综合衡量农民就业和失业状况的评价标准。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求职登记制度,凡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均可直接或通过村级就业服务组织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领取《就业登记证》,纳入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为制定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按照“市县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人员”的要求,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向农民覆盖。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切实做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组织、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在行政村设立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或信息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采集、传递和发布制度,健全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和用工需求信息库,实现所有乡镇劳动保障所和有条件的村劳动保障服务站与市、县(市、区)信息联网、实时共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制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完善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高质量、全免费地延伸到乡镇农村,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的工作机制。

 

(三)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在统筹规划、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要重点建设一批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灵活开放的职业培训体系。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引导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培训、介绍和技能鉴定服务。建立健全定点机构组织培训、用人单位自主培训、政府部门支持并监管培训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资源优势,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农民就业创业。

 

(四)建立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的部署要求,坚持一手抓技能培训,一手抓就业服务,促进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保障部门、扶贫部门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零转移家庭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等就业困难对象给予重点帮扶。对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劳动力,在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示确认的基础上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城镇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依托乡镇村劳动保障基层平台,通过提供制度化的就业援助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大力促进贫困农户就业脱贫,力争使每个有劳动力的贫困农户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

 

三、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把加强农民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技能。

 

(一)健全完善培训政策。加大培训扶持力度,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对农民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级财政要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免费培训。对贫困农户中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提高培训券发放标准,扶持其自主选择适合工种参加技能培训。对苏北25个县(市、区)贫困农户劳动力培训省级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500元,各市县也要相应增加投入。对农民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省选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省财政给予一定奖励补助。地方财政也要积极加大投入,鼓励农民提高职业技能。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农民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二)加强优势专业和培训基地建设。要引导、支持和鼓励培训机构与中介机构、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以及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联办、独办、参办等形式,优化配置培训资源,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特点,培育形成一批优势专业和特色工种,满足市场用工需求。积极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大力发展社会化培训网络,扶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依托现有就业培训基地,广泛开展面向农民的各种劳动力培训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创建一批劳务培训品牌。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定点培训机构能力建设,逐步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和专兼职教师持证上岗,提高培训服务水平。

 

(三)积极实施“菜单式”培训。坚持培训与就业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结合,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民实际,确定一批培训项目、技能模块、时间安排和培训数量,供农民自主选择。对特殊的行业和工种,可以先由相关乡村、企业提出需要培训的“菜单”,经审定后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探索镇村挂钩培训模式,降低农民参加培训的成本,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参加培训。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农民自主创业、返乡创业

 

  引导扶持农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是新时期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举措。要加快建立促进农民创业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创业培训、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

 

(一)优化创业服务。把支持城市居民创业的优惠政策逐步延伸至农村、覆盖到农民,为农民进行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贷款贴息以及用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放宽农民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经营性壁垒。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允许和支持农民进入,拓展农民创业发展空间。对各类城乡创业主体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取消歧视性的身份限制、行业限制,营造公平创业的环境。依托县(市、区)、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农民创业服务窗口,免费推介适合返乡农民特点的创业项目,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和一站式服务等制度,为创业者立项、开业建立“绿色通道”。对进入县城镇、建制镇创业的农民,有稳定收入和合法住所的,应准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提供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制定适合“三农”特点的融资政策和准入条件,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向创业农民倾斜,提供信贷支持服务。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创业特点的融资方式,开发多种金融产品,对创业农民提供贷款服务。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积极支持农民创业和兴办企业。适度放宽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的规模管理,增加农村信贷供给。积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为农民创业发放小额贷款。对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农民创业项目,要扩大有效抵押方式,予以信贷支持。对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其中对苏北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承担一半。

 

(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将农民返乡创业纳入本地招商引资范围,返乡创业的农民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创业农民初创的小企业,可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额度和注册资本到位期限。对农民创业的,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免予税务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费用。对农民创业创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用电电价优惠。鼓励农民创办商贸、服务型企业和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农民创办商贸、服务型企业,投资开发经政府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人员就业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四)开辟创业场所。各市、县政府要安排专项用地计划,支持农民创业兴办的中小企业用地。要积极盘活闲置土地、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适合农民创业特点的生产经营场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创业用地。农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定抵押。鼓励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廉租标准厂房,作为农民创业基地,引导农村创业者集中经营、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农民创业者利用荒山、荒滩等土地资源进行创业。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园艺等种养业所需的荒山、荒滩、荒地,可通过拍卖取得开发使用权,期限可至50年。对农民创业登记涉及经营场所的,要予以适当放宽照顾。

 

(五)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选择有条件的乡镇,建立农民创业孵化基地,明确建设目标,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有效的指导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农民创业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农民利用孵化基地创业的,可采取免费租赁或给予一定额度房租补贴的方式提供经营场所。

 

五、加强组织协调,改善农民就业创业环境

 

  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农民就业创业工作中重大问题,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强化督促检查,加大奖惩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资金投入,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着重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技能鉴定以及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让农民群众得益受惠。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宣传发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体,大力宣传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方针政策、优惠措施,宣传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对优秀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农业创业人员和在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典型示范、政策激励、辐射带动等多重效应,激发广大农民的就业创业热情。

 

(四)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全面清理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政策、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农民工就业状况和实际需求,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着力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就医等后顾之忧,巩固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成果,健全维护农民工权利的制度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政策环境,为进城务工农民在就业、居住、看病、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方便,让有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变为市民。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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