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11-20 10:43 字体:[ ]

  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
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实施意见
苏司通〔2008〕120号  2008年11月20日

  
各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苏发〔2008〕13号),明确我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内容和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水平,现制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实施意见如下:
        一、深刻认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重要意义
        今年7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其中“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被列入在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社会进步”类的“平安社会指数”中,这对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已成为推动全省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列入我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直接反映“社会进步、平安社会”的程度,进而反映我省科学发展的程度。这充分表明,社会矛盾纠纷能否有效调处,将直接影响到全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直接影响到社会的进步、社会的平安。因此,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已成为与推动科学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作。
        (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已成为司法行政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领域。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列入我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意味着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已确定为衡量“江苏科学发展”需要解决的28项关键问题之一,或者说,指标体系中的调处成功率指标所要判断或度量的问题正是“江苏科学发展”的主要方面之一。因此,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领域,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推动江苏科学发展中建功立业。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对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分析和评价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状况如何,除了进行定性的描述和分析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其进行定量描述和定量分析。其中,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是分析和评价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核心指标,它既是调解工作的衡量标准,又是调控调解工作的杠杆,更是显示调解工作成果的标志,它是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风向标、引路石。因此,我们必须加深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的理解,围绕这个指标,夯实调解基础,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水平,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二、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评价考核体系的有关要求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是江苏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中规定达到的目标之一,包含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定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是衡量全省各类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成功程度的指标。列入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中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是衡量全省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成功程度的指标。该指标为全省统一指标,不设地区差异指标。
        (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计算方法。该指标计算方法: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成功数与社会矛盾纠纷受理数之比,计量单位:%。
社会矛盾纠纷受理数,是指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设人民调解工作室登记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数量。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成功数,是指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所设人民调解工作室直接调解成功的社会矛盾纠纷数量(包括分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后的调解成功数)。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数据采集上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要求的“导向性、操作性、公认性”原则,为便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数据的采集,同时考虑到地方政府的责任因素和主导因素,拟主要采集县乡两级层面的工作数据,包括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数据。鉴于省里已明确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与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各地统计的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纠纷受理数、调解成功数应为同一数字,不要将县、乡调处中心和县、乡调委会的矛盾纠纷受理数、调解成功数合计。各地要按照“报送及时、数据准确”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定专人负责,运用科学的调查方法和调查手段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指标数据和信息,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季度分析报告中统计反映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相关数据以及各类调解组织的工作数据和各类矛盾纠纷的构成情况及其特点,并及时向省厅报送。同时按同级发改委和统计部门的要求报送。
        (四)考核内容和范围。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评价考核,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采用指数化的综合评价方法,通过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各个要素的评价考核得到综合指数,客观评价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评价考核的内容是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纠纷数、受理纠纷数、调解纠纷数、调解成功数和组织建设、基础建设情况以及各项工作制度、统计台帐、调解卷宗、调解文书等内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评价考核的范围是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情况。同时,也对各地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五)考核方式。采取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4月初对上一年度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及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县、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同时,根据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季度分析报告中的情况反映、专项检查掌握的情况和实地调研了解的情况等进行评价考核。
        三、切实提高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保障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由省司法厅领导担任正副组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厅基层工作处,由基层工作处承担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加强与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各市应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指导工作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根据科学发展和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的要求,建立健全我省调解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方法体系、保障体系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引导、规范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健康发展。
        (三)加强基础建设。加快推进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把调处中心建成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制度完善、运转顺畅、工作规范、保障有力的一线实战平台。拓宽大调解对接渠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各项制度,规范矛盾纠纷的排查研判、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处等大调解运行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确保各相关部门有专人常驻县、乡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确保县、乡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进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四)加强方法提炼。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舆情汇集分析机制,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研判和预警水平。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扩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覆盖面,科学总结和提炼调解方法,规范听证、社会评价等新方式在调解工作中的运用,切实提高我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新贡献。
        各市可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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