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0 14:33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制止农村
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116号  2008年11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

  为有效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对农村义务教育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全面清理核实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努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的任务仍很繁重,一些地方由此又产生了新的债务,“旧债未化、新债又生”直接影响我省化解债务工作成效,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巩固完善,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有效化解旧债的基础上,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
  二、加快完善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健全建设经费统筹保障制度。县级政府要加大对县域范围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统筹力度,通盘考虑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全部用财政资金解决,不得留有缺口。坚持把年度建设资金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在科学规划和建立项目库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可能和项目轻重缓急分期实施。
  (二)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县级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地要根据当地房屋、建筑物防灾抗灾要求,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开展不切实际的学校建设达标升级活动。
  (三)建立健全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县级政府要督促财政、教育等部门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监测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动态,定期通报情况。发现新增债务问题,要认真查清原因,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债务控管责任制度。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措施,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辖区内不再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严禁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擅自确定建设项目,严禁向单位和个人举债、集资,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资等方式建设校舍,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超标准发放报酬、补贴。部门和乡镇政府不得要求或授意学校举债搞建设、上项目。
  三、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一)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以县为主”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全额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通过省级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补助、县级财政依法统筹安排,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二)加强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管理。各地要按照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将农村中小学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保障义务教育的正常经费需求。
  (三)规范农村中小学财务收支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厉行节约,控制支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科学合理配置设备设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教学仪器设备,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对未经批准发生新债的会计事项,财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入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推行校务公开,坚持民主理财,强化财务监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切实加强对制止新增债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特别是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2007年以后新产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要切实做到与学校脱钩,由县级政府统一负责自筹资金偿还。各级财政、教育、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抓好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形成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增债务的合力。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