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8-10-07 12:54 字体:[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

苏办发〔2008〕21号  2008年8月19日

 

为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促进城乡退役士兵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帮助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自愿报名,免费培训。从2008年起,凡按规定退出现役的我省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自退役之日起2年内自愿报名,都可接受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统一安排。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 自主选择,技能为主。符合培训条件的退役士兵,均可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培训招生计划,自主选择填报志愿,申请参加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

3. 属地管理,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和承训学校具体实施。退役士兵原则上在所在市、县参加培训。

4. 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劳动保障、教育、农林、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及时协调解决培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对象、形式和程序

(一)培训对象

我省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退役士兵不动员参训:①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②已安置工作岗位的;③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二)培训形式

以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在所在市、县分别免试就读技工院校的中级工、高级工班,或参加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学校)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退役士兵可报名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经全省统一考试后,按规定加分投档。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

退役士兵也可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可发给初级工证书。

(三)招生入学程序

1. 发布招生信息。省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当年退役士兵情况,编制培训招生计划。市、县(市、区)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招生计划,会同招生学校,向退役士兵发布招生信息。

2. 组织入学报名。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春季招生。退役士兵自招生信息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表。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与招生学校进行衔接。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与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同步进行。申请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 发放入学通知书。承训学校按招生规定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三、认真抓好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管理和就业服务

(一)提高培训质量。省劳动保障、教育、农林部门要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好的学校承担培训任务。各承训学校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特点,科学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重点传授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按照企业用工需求,实行订单式培训。坚持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二)加强思想教育。各承训学校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他们发扬军队的优良作风和光荣传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优良品格,激励他们珍惜机会,勤奋学习,立志成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三)严格在校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混合编班,与其他学员同学习、同实训、同生活。各承训学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校纪校规,加强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要严肃教育处理。

(四)搞好就业服务。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承训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也可以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四、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的安排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地区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由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采取部分预拨,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安排。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切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发展新型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兵役机关、劳动保障、教育、农林、财政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人数预测、动员报名、档案接转,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经费核拨和监管,协助做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的计划制定实施、教学管理、考试考核、鉴定、发证及就业推介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管理,确保培训资金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发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兵役机关、劳动保障、教育、农林、宣传等部门,认真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工作。要准确把握和宣传政策,既让广大退役士兵了解政策,积极报名,又坚持自愿原则。大力宣传通过培训后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在全省退役士兵中形成学文化、学技能,促就业、争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激励约束。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农林等部门加大对承训学校的考核评估,把培训合格率和推荐就业率作为考核承训学校绩效的主要内容,对完不成培训任务、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学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返还。对参训期间表现优异的,承训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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