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07 13:15 字体:[ ]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苏价服〔2008〕267号  2008年8月5日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房产局:

近年来,全省商品房买卖代理服务已实现市场化运作。为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促进竞争,经研究,决定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企业在实行有偿服务时,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在收费时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信守服务承诺与合同约定,做到质价相符。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233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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