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开展环保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07 13:10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配合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

开展环保监察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77号  2008年8月8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积极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监察工作

建立国家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是依法加强环境监管、落实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华东督查中心是环境保护部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代表环境保护部对我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等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等监察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环保优先方针,高度重视环境监察工作,积极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加强环境执法,切实把最严格的环保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面落实环保监察各项制度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对我省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落实环保有效监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控污减排、重点流域治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主动为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开展调查研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认真调查核实转交的环境信访案件,依法严肃查处交办的重大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报送调查处理结果。对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监察建议,要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及时汇报整改情况。

三、建立健全备案报告和信息沟通机制

省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的联系沟通,及时报送我省有关强化环境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简报资料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清单(含上报环境保护部的预审意见),要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每半年抄送一次。召开相关会议和举办相关活动时,要邀请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派员参加,积极争取指导和支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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