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07 13:06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太湖流域

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85号  2008年8月22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省经贸委  二〇〇八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大太湖流域工业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期间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铁腕治污,突出抓好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实施太湖地区新的污染排放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关停并转。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强化责任,提高太湖流域工业污染治理水平,确保完成工业污染专项整治任务。

二、整治范围

地域范围包括太湖流域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地区。行业范围包括化工(含化学制药)、印染、造纸、电镀、食品(味精、啤酒)等重污染行业。

三、目标任务

(一)2008年目标任务:一是对太湖流域内重污染行业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其中,化工行业方面,年底前再关闭600家小化工生产企业,确保完成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任务;对已关闭企业组织“回头看”;对前期保留未关闭企业开展复查和对标整改;研究制定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改计划,开展对标整改。二是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以流域内6个国家级和49家省级试点单位废水资源化为重点,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规模,培育一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示范企业。三是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以流域内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及使用有毒原材料、排放有毒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审核结果。

(二)“十一五”后两年目标任务:一是指导并督促太湖流域各地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组织开展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关闭、搬迁和改造一批排放不达标或对当地环境有严重影响的企业,确保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实施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关闭、搬迁改造计划。二是指导并督促太湖流域各地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到2010年底,完成流域内所有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把太湖流域建成全国最大的清洁生产基地。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开展调查摸底。一是对太湖流域内重污染行业企业开展摸底调查,对照环保新要求,按照已达标和未达标企业分类建档立册。二是摸清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情况,特别是化工生产企业分布现状,按照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防治规划,排出需关闭、搬迁和改造的工业企业名单。三是在调研基础上提出流域内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规模企业名单,排出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等。调查摸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9月上旬报省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认真制定淘汰落后及整改方案。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加大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力度。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污染企业,予以关闭、淘汰。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并转。对搬迁改造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施技改计划,按规定达标排放,不得向迁入地转移污染。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产关闭。至年底仍达不到新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将依法关停或实施搬迁治理。其中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执行。各地要在9月底前完成重污染行业企业关闭、淘汰工作方案,并报省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办公室核查。同时,按照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制定太湖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关闭、搬迁及整改计划方案,11月底前报省政府备案。

(三)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按照太湖流域内禁止和限制类产业、产品目录规定,把好项目源头关。在太湖流域内,禁止以任何形式投资淘汰类项目和新建限制类项目;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围绕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任何部门不得借整改之名降低门槛给违规企业补办有关手续,任何企业不得借整改之机实施扩能改造。

(四)切实做好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工作。在太湖流域内加快推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首批循环经济试点的单位开展中期评估和督促检查;在重点污染行业再选择一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不断扩大试点规模。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扶持一批改造项目。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太湖领域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省里成立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与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合署办公。太湖流域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明确人员,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经贸委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太湖流域工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并监督各地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企业环保技术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重污染企业。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太湖流域各地政府要按照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修改完善整治方案,依法清理淘汰违法违规和排放不达标企业;并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相关地区、职能部门及相关企业、责任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局面。

(三)加大支持力度。一要制定配套政策。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支持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符合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差别电价适用范围,提高差别电价标准,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在水、电、气、信贷等方面实施力度更大的调整政策,引导太湖流域重污染行业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二要给予项目资金支持。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同时,各级财政对流域内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等重点项目,要在资金上给予优先支持。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经贸委作为牵头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太湖流域各地工业污染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检查。加大考核工作力度,对治理措施不落实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隐瞒不报、拒不整改的,要严肃查处;对纵容、包庇违法违规和排放不达标企业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的高污染项目,要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在流域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的污染项目,要从重处罚;对未能按时完成时序进度和任务的地区、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太湖流域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按时完成全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目标任务,依法整治重污染行业违法违规和排放不达标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复查和整改。设立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及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树立典型,鞭策后进,确保太湖流域工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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