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07 12:37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79号  2008年8月1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制订的《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

 

为进一步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加快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江苏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三、业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苏教财〔2007〕49号)要求,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设施,负责经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发放、回收等业务工作。省财政厅对成立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予开办费补助。开行江苏省分行对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运行经费给予补贴。

(二)贷款总额。各地各高校的年度贷款总额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商开行江苏省分行,于每年3月按上年度高考录取人数和在校生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适当向苏北、苏中及黄茅老区和其他经济薄弱地区倾斜,向紧缺、艰苦专业倾斜。

(三)资格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分别负责新生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把关,确保资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须承担相应责任。

(四)资金结算。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借款学生信息、提款与还款数据,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设立资金结算账户。贷款发放统一采取开行江苏省分行委托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向学生所在高校转账方式。还本付息时,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凭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表单从学生借款账户中扣收。

(五)贷款回收。各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开行业务管理平台测算应回收的贷款本息资金明细,催收到期贷款,管理信贷档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并督促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与借款学生及其家庭的贷后联系制度。

(六)风险管理。教育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建立健全预防、控制和追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的有效机制。建立由开行江苏省分行专户管理的风险补偿资金。对管理绩效较高、违约率较低、实际损失低于风险补偿金的市、县(市、区),低于部分奖励给该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实际损失高于风险补偿金,超出部分由市、县级财政和开行江苏省分行各承担一半。

四、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省财政承担。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发放额的15%一次性建立。江苏籍学生在中央部委属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就读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省内普通高校就读的,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共同承担,我省承担部分由高校按贷款发放额的1%承担,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三)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12月20日前足额划拨。

五、工作要求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会同开行江苏省分行组织开展,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具体实施。各地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安排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教育、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此前印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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