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30 15:19 字体:[ ]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
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08〕162号  2008年10月30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安全监管效率与水平,促进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实施原则: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监管职责
  1.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检查矿山企业对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 制订本地区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办法及工作制度;
  3.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4.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
  5.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做好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备案以及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7.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事故的预防措施及组织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8. 参与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9. 对地下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实施监管,建立、健全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安全基础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矿山企业安全状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矿山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监督检查记录、事故处理情况等;
  10. 做好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11. 对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安全条件论证以及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2. 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县(市、区)市两级安监部门另有协定的,按照协定要求处理。
  2. 基本要求:
  (1)各级安监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各级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完成审查和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单位;
  (3)县级或市级安监部门在组织对辖区内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上一级安监部门和省级安监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4)经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四、许可证颁发管理
  1.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2.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安监部门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和有关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2)市级安监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和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上报省级安监部门;
  (3)省级安监部门在对市级安监部门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 对于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闭的地下矿山,各级安监部门应及时收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逐级书面上报有关情况,由省级安监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五、监督检查
  1. 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对地下矿山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1)矿山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2)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3)矿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矿山安全投入以及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5)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6)矿山开采应该保存的图纸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及时更新情况;
  (7)矿山安全生产现场状况;
  (8)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9)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2.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1)负责直接监管地下矿山的安监部门每半年应对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进行至少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应当每年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进行一次系统审查;市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进行至少一次现场安全检查;省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年至少抽取全省四分之一的地下矿山进行一次检查;
  (2)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情况,制定相应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对各地下矿山的检查内容及重点;
  (3)安监部门对地下矿山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拟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重点,必要时,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执行公务活动中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地下矿山现场检查,应当首先向被检查矿山企业出示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件;
  (2)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情况;
  (3)查看有关安全管理台账,检查矿山设备设施使用、检查、检测、维修和管理情况;
  (4)检查地下矿山企业应保存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其内容应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图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和井上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5)对照开采设计或方案,检查矿山开采是否按照设计或方案进行,矿柱、岩柱的保留和保护是否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6)审阅有关记录,查看矿山对作业场所的通风、气候条件以及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的检查、监测情况;
  (7)检查矿山针对冒顶、片帮、水灾、水害、火灾、炮烟中毒等事故隐患制定的预防措施以及落实情况;
  (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被检查地下矿山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结果、处理意见等事项记录在检查表中。检查表必须有检查人员(包括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9)对检查中发现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要立即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
  4. 现场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结束后,安监部门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
  (2)对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地下矿山企业,安监部门应在限期届满或事故隐患排除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必须将复查情况和结果记入工作台账。
  六、其他要求
  1.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地下矿山的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2. 各级安监部门可根据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的实际,参照本意见的检查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检查表。
  3.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的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基础档案。基础档案中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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