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0-14 15:00 字体:[ ]

  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消费者协会
       推荐商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苏消协〔2008〕第20号  2008年10月14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推荐商品工作,省消协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5年7月7日制订的《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管理办法(修订稿)
(1995年7月7日制订,2008年10月修订)

  为更好地服务于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商品活动,以履行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职能,向广大消费者公正、客观地提供商品服务信息、指导消费,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推荐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严格程序,加强审查,适时公示,择优推荐的原则;
  (五)坚持推荐商品期限制原则。
  第二条 推荐范围
  (一)推荐商品以生活消费类为主,重点推荐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商品;
  (二)推荐商品注重设计新颖、质量过硬、适销对路、有注册商标且信誉度高以及在安全、卫生、价格、性能、服务等方面较好的商品。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省消协)根据消费者和市场需求情况,适时拟定具体推荐商品的范围。
在我省市场有一定影响的外省优质名牌商品也可参加推荐。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一)江苏省推荐商品认定委员会,由省经贸、质监、工商、商检、物价、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在省消协任职的人员组成,负责推荐商品的审评;
  (二)省消协常务理事会,负责推荐商品的审定;省消协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县(市、区)消费者协会,按照省消协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守法自律。企业注册已满3年,正常经营2年以上,并且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勇于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2年内无因商品质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所有权、偷逃税款、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以及拖欠贷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规模达标。申报企业注册资本、企业固定资产、净资产、申报商品年销售额、年利润达到《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评审标准》。
  (三)商品优质。申报的推荐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应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等标准中的就高标准执行,并具备完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商品质量。近三年内未发生商品质量事故。
  (四)服务优良。申报推荐商品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规定,具有健全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
  (五)信誉度高。申报推荐商品企业应遵守和执行中国消费者协会《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以及省消协制定的相关规范要求。推荐商品应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一定的社会满意度。
  第五条 不予推荐情形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二)申请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属国家限制生产或将淘汰的商品;
  (三)在推荐商品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的;
  (四)在申请推荐期间商品抽检不合格的;
  (五)按照《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评审标准》评分,未达到良好分值的。
  第六条 申报材料
  推荐商品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申报表》;
  (二)按照《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评审标准》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推荐程序
  (一)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县级消费者协会进行初审,并逐户实地检查核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经济户口、12315数据库信息,了解企业经营规模、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同时书面征求税务、质监、物价、卫生、环保、人民银行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级消费者协会。
  (二)省辖市消费者协会对县级消费者协会上报的企业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经济户口、12315数据库信息,书面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同时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网站公示等方式征求消费者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省消协。
  (三)省消协秘书处汇总各市申报的推荐材料,并进行相关审查:
  1. 通过省经济户口、12315数据库进行查询核实;
  2. 征询省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
  3. 通过省、市消协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征求消费者意见;
  4. 必要时采取市场抽样,进行测试比较或组织到申报企业现场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推荐商品认定委员会对省消协秘书处审查合格的推荐商品材料全面审查,综合各方面意见,最后报省消协常务理事会审定确认推荐商品名单。
  (五)被推荐商品的企业与省消协签订以推荐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品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协议书。
  第八条 推荐形式
  (一)对确认推荐的商品由省消协发给推荐证书、牌匾,并以公告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推荐结果;
  (二)省消协可以以组织活动的形式将推荐的商品向消费者介绍并组织向省外推荐;
  (三)省消协可应被推荐商品企业的要求,采取其它可行的方式向社会广为介绍;
  (四)被推荐商品在推荐期限内,其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的称号和标志,并标明推荐有效期;
  (五)推荐商品的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推荐经费
  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省消协将本着“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原则收取推荐商品费用。
  第十条 推荐管理
  各级消费者协会对获得省推荐商品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推荐期内,发现有违申报条件的,限期改正并报上级消协。省消协对未能按期改正的,撤销推荐、收回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省消协有权对出现批量质量事故或发生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推荐商品,直接撤销推荐、收回牌匾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两年推荐期满,如需继续申报的,可减化评审程序采取复查方式确认。
  第十一条 各市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评审标准》(略)
                    2.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申报表》(略)
                    3. 《商品推荐协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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