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1-29 09:39 字体:[ ]

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

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苏价农〔2008〕35号  2008年1月29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08〕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保障当前能源和鲜活农产品供应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08〕17号)精神,切实加强鲜活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活畜活禽)销售环节收费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销售环节收费。从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入场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价格水平上一律减半收取;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为鲜活农产品销售提供仓储、运输、摊位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对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要坚决纠正。其他涉及销售鲜活农产品的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行政事业收费能免除的尽量免除,非法收费坚决予以取缔。

二、降低流通成本。从2008年1月26日至2月5日,凡是经过我省境内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跨江公路大桥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一律免收路桥通行费(无需凭“绿色通道”通行证)。全省境内成品油加油站要优先保证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油料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加价。

三、做好收费清理工作。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请各省辖市价格部门于2月20日前将辖区内涉及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减免收费的项目、金额等有关情况报省局农价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将减免收费的项目、执行时间和执行范围迅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认真组织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的,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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