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8-01-14 09:14 字体:[ ]

  

                                          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8〕4号  2008年1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切实加强我省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测绘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测绘地方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基础测绘得到更新,“数字江苏”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稳步推进,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测绘保障作用明显增强。但在测绘事业发展中还存在着统一监管薄弱、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短缺、公共服务水平不高等问题。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测绘成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新阶段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统一监管,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江苏”地理空间框架,加强测绘公共服务,发展地理信息产业,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提供有力的测绘保障和基础支撑。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测绘事业发展全局,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合理规划安排,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测绘,推动省市县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产业的协调发展。

  ——坚持保障安全,高效利用。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安全保密、基础保障与应用服务的关系,完善分发服务和跟踪监督的管理机制,大力推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及各类经济和社会信息资源的整合,在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促进基础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

  ——坚持科技推动,服务为本。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构建公共数据平台和技术支持,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适用、及时的测绘保障服务。

  ——坚持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建立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理顺部门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三、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获取和管理机制建设。加快全省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完善全省C级GPS网、卫星定位连续运行参考站网、高程控制网及城市控制网,精化区域性大地水准面成果。统筹航天航空遥感资料的获取、管理和使用,建立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对全省的定期覆盖和局部地区的动态覆盖机制,建立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库。切实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现势性,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市、县基础测绘更新周期为3-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地区应及时更新,逐步实现全省基础测绘的动态持续更新。加强重点发展区域、沿海滩涂及海岛(礁)和淮河流域的基础测绘工作。加快建设省、市、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立全省基础地理信息发布系统,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

  (五)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加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整合,建设统一、标准、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加强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构建以地理信息基础数据和专题基础数据为核心内容,信息内容丰富、更新维护及时、共享交换便捷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根据社会和公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建设江苏省公共地理信息服务平台,为政府、企业、公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在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的应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平台。

  (六)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快建立省、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军地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统筹协调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共享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的整合,避免重复测绘。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批准立项前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的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提高利用效率。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地下管线、土地覆盖等信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七)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全面提升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测绘成果的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测绘成果在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社会管理、防灾减灾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中的作用。提高测绘成果服务与应用水平,尽快建立起测绘成果分发服务补偿保障机制。建设地理信息交换体系,实现省、市、县测绘成果目录的定期发布和协同服务。建立全省测绘成果网络化分发服务系统,实现测绘成果分发服务工作多级互联互通,形成规模化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测绘公共产品体系,不断丰富产品种类,大力开发适用、实用的权威性测绘公共产品,为社会提供更为丰富的地理信息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一村一图”等适用的测绘产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八)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从法规、标准、服务等方面,引导、指导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财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我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积极扶持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先进装备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增强我省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四、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

  (九)完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测绘科研基地、科技文献资源以及科技服务网络等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完善测绘科技创新政策。建立健全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依托专业特色突出、装备优良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高校,以创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等形式,组建科技创新基地,形成一批国家级和省、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和技术中心,加强测绘科技推广和成果转化。

  (十)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将测绘科技自主创新纳入省科技创新体系,通过省市县科技计划和基金,加大对测绘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强测绘基础理论和软科学研究,加快高精度快速定位、高分辨率影像获取、影像自动化处理、地理信息网络化服务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关键技术攻关,提高我省测绘科技的整体实力。加快发展测绘科技中介机构,加强测绘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测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发挥测绘学术团体的作用,形成行业科技资源集成共享和联合协作机制,推动测绘科技进步。

  (十一)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大力加强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基础测绘生产基地的装备和设施更新,提高野外测绘高新技术和安全保障的装备水平。加快测绘成果和档案信息化异地存储设施建设,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安全。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之间互联互通的基础地理信息网络体系,改善基础地理信息存储管理与服务机构的装备条件。

  五、完善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十二)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依照测绘法和省测绘条例关于加强测绘统一监管的要求,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落实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现有的测绘管理体系,把承担测绘行政管理的职责落到实处,做到有机构管,有专人抓。进一步理顺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管理职责,制定测绘行政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测绘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测绘执法管理,提高测绘执法水平。

  (十三)完善测绘法规和标准。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市场监管、地图管理等方面法规、规章制订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测绘法规政策体系。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健全标准体系,加快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的研究制定,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

  (十四)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财政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测绘成果汇交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完善测绘成果管理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供和使用涉密测绘成果。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加大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严禁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依法规范和审批城市坐标系统建设,开展城市独立坐标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坐标系统。严格规范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程序,确保国家地理信息安全。

  (十五)加强地图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图编制的管理,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深入开展地图市场专项整治,加强对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使用地图的监管,严格查处和封堵互联网用户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犯地图知识产权等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

  (十六)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严格市场准入。健全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测绘质量定期检验和监理制度,加强对房产测绘、导航电子地图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规范测绘项目招投标行为,进一步完善测绘监理制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测绘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快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六、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提高测绘工作管理水平

  (十七)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把测绘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全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提高测绘依法行政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做好测绘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全社会推广普及测绘知识。

  (十八)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省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测绘,可给予必要财政补助。切实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项目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十九)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大测绘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依托新世纪测绘人才培养工程和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全省测绘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完善以测绘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健全人才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明晰测绘从业者的责任和权利。稳步推进测绘事业单位结构调整,建设一支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装备精良、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公益性基础测绘队伍。对从事野外测绘工作的人员继续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政策,改善外业工作条件,稳定野外测绘队伍。要教育引导广大测绘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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