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15 18:29 字体:[ ]

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交法〔2007〕50号  2007年7月18日

 

 

 

各市交通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港口建设新要求,规范我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第4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请在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时参考。

 

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包括: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锚地工程、进港航道、护岸工程、道路、堆场工程、地基加固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以及附属工程等项目。

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包括港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

第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委托设置的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由省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沿海港口、长江港口、干线航道沿线港口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进港航道、锚地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等主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由设区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以及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之外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设区的市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港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依法办理港口建设项目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项目的审批;

(三)接受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等主要事项的备案;

(四)对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等重要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

(六)对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分析;

(七)调查和处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

(八)对在我省从事港口建设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手续;

(三)有相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二)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或者有相应的招标机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的能力;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www.infobidding.com)上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相应资质要求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将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可以不进行招标规定的,应当经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由外资或民资投资建设的港口项目,除码头、防波堤、锚地、进港航道、港口设备安装等工程以及港区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外,其他项目可以不招标。

第十条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含补遗书),并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接收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进行资格预审,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六)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需要补充说明的,编发补遗书;

(七)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开标;

(八)进行评标,形成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并公示;

(十)将评标报告报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不适用资格预审部分的程序。

第十一条 港口建设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后,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后续的评审。

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一般采用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工程施工或者货物采购招标,施工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招标,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的工程施工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等,可以采用资格后审。

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合同标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合同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港口建设项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划分合同标段,合同标段的划分在招标过程中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期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达到成员总数的50%以上,评审专家应当在省级及以上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一)采用强制性条件评审法的:资格评审合格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根据评分由高到低的名次,选定各合同标段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十七条 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地载明所有实质性内容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概况;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五)投标报价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原则;

(八)合同条款及合同协议书内容;

(九)图纸及技术资料;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废标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出现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条款。废标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予以载明,未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载明的不得作为废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15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修改、补充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合理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二十三条 港口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二)授权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的);

(三)投标担保;

(四)投标报价;

(五)投标文件附表;

(六)项目组织设计或技术建议书;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港口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代表参加。

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招标人不予接受: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的;

(三)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港口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在省级及以上交通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协助推荐专家,但不得设立地方专家库。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所提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含符合性审查和算术性修正。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方可进行详细评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包括: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资格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提供了投标担保;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六)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员单位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七)投标人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八)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九)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十)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对算术性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招标人向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进行书面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可以参加详细评审。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存有不同意见或者未做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重新复核算术性修正结果。确认算术性修正无误的,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发现算术性修正存在差错的,应当作出及时调整并重新进行书面澄清。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应当从是否响应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件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二)投标人未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也未减少投标人义务;

(三)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四)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五)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没有欺诈行为;

(六)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业绩及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一)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三)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出现偏差,但废标条款中未明确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当视作细微偏差,不得作废标处理,可以通过澄清和酌情量分的方式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文件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双信封评标法或者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且评标价最低的前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评标价或主要单项工程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一般为15%以下)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报价能够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价、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业绩与信誉进行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程。

(三)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三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合理低价法适用于技术复杂程度一般的项目。

(四)双信封评标法:招标人先打开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后,再拆封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并对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双信封评标法一般用于勘察设计或者技术复杂、带案施工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保留意见,但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阐述理由并记录在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人未能遵守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书的,招标人应当宣布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将合同依次授予后备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合同约定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按照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多边协议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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