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9-10 10:18 字体:[ ]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苏办发〔2007〕33号  2007年9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确保诉讼困难的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救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保障经济困难的涉法涉诉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在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施行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保障的一项制度。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中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探索建立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执行申请人困难救助等新型司法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对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救助机制不够健全、救助经费保障不力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经济困难的群众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影响了人人平等享受法律公正权利的实现。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确保经济困难的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为“两个率先”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

  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机制。要认真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创新工作思路,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 建立经济救助机制。建立以法定经济救助为基础,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经济救助机制。全省各级财政要根据各政法机关的不同职责,在法律援助、执行救助、刑事案件受害人临时生活救助等方面设立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要支持人民法院继续做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诉讼、执行费用等的缓、减、免交工作。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对经济困难、有诉讼要求的群众做到应援尽援。财政部门要会同政法机关积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接受社会捐助等形式筹措救助资金,努力扩大资金规模。人民法院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行〔2005〕68号)要求,做好对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救助工作。人民检察院要在检察环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制度,做好未破案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完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所管理的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鉴定申请人要酌情减免或缓交相关费用。政法各部门要根据信访救助的有关要求,配合当地信访部门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困难救助工作。

  2.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各级政法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给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援助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刑事案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民事案件法院依法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先予执行等规定,探索建立各项配套工作制度,保证法律的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检察、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援助的告知、法律援助申请的转交以及配合支持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加强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拓宽援助领域,积极探索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接待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法律援助网站,实行网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司法行政、法院、检察和公安机关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在探索建立相关法律咨询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的对口衔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各环节的管辖权互通、审查互免、办理互惠、案件撤销互告机制,方便群众诉讼。

  3. 强化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各级政法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探索建立证人、举报人、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机制。改进办案方式,尽可能地降低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受到打击报复的风险。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加大对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的保护力度,对需要提供安全保障的要及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依法惩处。通过法制教育、舆论宣传、社会关怀等多种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勇于揭露犯罪、敢于出面作证的良好氛围。

  4. 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机制。切实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有利于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确需救助的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得到司法救助的基础上,通过社会救助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积极探索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对接机制,明确衔接范围、操作程序和责任部门,确保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有效衔接,让困难群众得到切实的关怀和帮助。

  三、切实加强司法救助的组织保障工作

  司法救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法律性强,必须加强领导、整合资源、规范运作、形成合力。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司法救助作为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司法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政法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密切协调配合。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级财政要会同政法机关制定实施科学规范的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救助程序、强化救助管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各级政法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宣传部门要和政法机关积极配合,加强对司法救助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司法救助的条件和程序,营造关心支持司法救助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涉及社会救助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形成帮助困难群众的合力。

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建立和落实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把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促进司法救助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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