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7-08-27 10:09 字体:[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
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7〕105号  2007年8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结合近年来全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现就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的战略目标,立足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促使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难群众。
  (二)工作目标:2007年底之前,在全省全面建立起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惠民医疗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实现基本医疗服务覆盖城乡全体居民,逐步实现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
 (三)总体要求:患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以后,个人医药费支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民政部门提供补充性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公正合理、公开公平,努力实现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运行。
    二、医疗救助工作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市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
 (二)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保费用主要由财政负担。
    2.经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险补偿后,需救助对象个人自付且超出起付线的大额医疗费用,经本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地制定。
    3.救助对象中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可以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在规定药品目录范围内筛选常用、有效、价廉的药品作为基本用药,动用医疗救助基金购买并免费定期发放给救助对象。
    4.对国家法定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救助。
(三)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
    1.医疗救助应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的惠民医疗服务项目,并逐步实行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首诊和与二级以上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
    2.医疗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标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按照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惠民医疗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四)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府主导、制度互联、社会参与的原则进行筹集。各地应根据救助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民政厅根据各地医疗救助情况研究制定。
(五)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需要享受医疗救助时,须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张榜公示,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银行卡发放补助金。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三、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实施办法,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协调高效运转。各级政府要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惠民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要不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健全完善惠民医疗和医疗救助信息互通机制,做到职责明确,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惠民医疗和医疗救助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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