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08-27 09:52 字体:[ ]

  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7〕94号  2007年8月2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资助政策体系总体上还不够完善,资助面比较窄、资助标准偏低。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资助体系,落实助学政策,扩大受助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加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江苏特色的资助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从制度上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和生活问题提供保障,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资助政策体系;合理分担经费,高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由中央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由县以上各级财政分担;强化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坚持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明晰各方责任,省与各地、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用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
          (三)完善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含经批准举办的民办高校,下同)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面为高校在校生数的0?郾3%。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励志奖学金向国家最需要的师范和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向地处苏北地区的院校倾斜。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每年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下达,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四)健全助学金制度。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6%,应覆盖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名额时向国家最需要的师范和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向苏北地区的院校倾斜。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省财政承担。对中等职业学校2007年秋季入学新生按国家政策执行,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由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属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及当地民办学校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对经济薄弱地区,比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补助范围和比例,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真正做到“应贷尽贷”。要积极探索银行、学校等有关方面合理分工负责的助学贷款管理新模式,方便困难学生贷款,加大回收力度,防范贷款风险。对自愿到苏北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5年以上(含5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省财政代为偿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代为偿还。
          (六)学校按规定提取资助经费。学校的助学经费投入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资金来源。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督促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按6%、中等职业学校按5%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助学奖学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七)动员全社会开展助学活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作用,积极引导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扩大资助奖励资金来源,提高资助奖励面和学生受益面。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八)切实提高组织程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把这件关系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管理办法,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九)抓好政策资金落实。各地、各学校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明确部门职责,简化工作流程,确保资助体系顺畅有序地运行。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和审核工作,科学设计针对不同学生的资助方案,使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合理资助。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学校要确保应承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完善助学资金管理制度,从严加强助学资金管理,做到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严格规范收费管理。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十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宣传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回报社会的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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